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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研究

2010/5/5 15:01:58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监管的主要对象是经营者的定价行为、价格形成的宏观环境和市场环境,保护和促进竞争将成为政府对价格进行干预的主要目标。因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管,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已经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监管的主要对象是经营者的定价行为、价格形成的宏观环境和市场环境,保护和促进竞争将成为政府对价格进行干预的主要目标。因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管,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已经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含义
       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行为的控制和协调,包括管理、监督和调控等一系列活动,是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界定政府禁止和限制的市场价格行为;二是通过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抑制市场价格过度上涨;三是监督检查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政策的执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四是通过经营者教育、价格信息公布等手段,引导市场价格行为。
二、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首先,在市场体系中,每样商品都有价格,价格代表了消费者与厂商愿意交换各自商品的条件。其次,价格是一种信号,向生产者和消费者传递供给和需求信号,真实的价格信号既能反映商品的价值,又能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竞争性市场能够实现有效生产和定价,不完全竞争将导致价格信号失真,价格不能灵敏地反映各种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不能发挥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国家放开价格后如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各种市场势力,特别是垄断势力就会趁虚而入操纵市场价格,从而破坏市场竞争环境,使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不能有效发挥,最终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加强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二)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价格主管部门的责职所在。《价格法》第十四条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具体列举了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变相提价或者压价、非法牟取暴利和其他等八类不正当价格行为。首次明确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价格,不仅仅是管“价位”,而且要管“行为”。可见,约束和干预市场主体自发调节产生的负面效应,禁止和制裁市场主体违反竞争规则的价格行为,以提高社会的宏观效率是《价格法》赋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责职。
     (三)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价格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迫切任务。经过30年的价格改革,我国已实现了计划价格体制向市场价格体制的基本转变,建立了并逐步完善在宏观调控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但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市场的开放和扩大,市场价格行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有发生,2003年的“非典”、2007年以来食品类价格快速上涨以及冰冻雨雪天气和汶川大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局部或总体价格水平波动较大,2008年9月以来我国受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商品价格出现过快下跌,在这种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凸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成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迫切任务。
三、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政府管制价格的逐步放开,价格监管方式的转变,目前,我国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已初具雏形,尤其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后,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主要体现在:一是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法律体系初步建立。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正式实施,随后与《价格法》相配套,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制定出台了制止价格欺诈、制止低价倾销、制止价格垄断、落实价格干预和紧急措施等一系列价格规章。2008年8月1日,我国出台施行《反垄断法》。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二是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体制机制初步形成。近年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和加强了价格举报机构、价格监测队伍、市场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内设机构、价格调控处室、价格和成本调查机构等,使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在组织力量上得到了一定的保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还建立了价格应急预警机制,制定出台了市场价格巡查制度、节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制度等工作制度,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意见等等,促进了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在加强市场价格监测调控、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创新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方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相去甚远,还存在很多不足:
     (一)认识不到位,监管目标不够明确。价格改革三十年,我们一直致力于如何放开价格,习惯于“定价、调价、查价”这样一种监管模式,很多同志认为放开就是不管。近年来,我们逐渐将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提到议事日程,但监管什么、如何监管,缺乏思考和研究,监管的目标和任务很模糊,也没有真正认识到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监管工作大多只停留在口头上,真正要落到实处难度很大。
     (二)监管力量不足,思想观念有待更新。近年来,价格队伍普遍存在机构不稳、人才流失、人员老化的问题,且95%的力量致力于政府管制价格的监管。干部队伍知识更新、观念更新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工作中图谋公式化的行政监管模式,不善于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判断市场价格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其结果:一是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缺乏主动性和敏感性,在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上力量投入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和抓住问题;二是不能正确判断市场价格行为的性质。在履职上表现为缺位和越位,在案件查处中表现为证据不全、定性不准。
     (三)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行为规则过于原则。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规则经济,没有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就不可能有正常的价格秩序。尽管自《价格法》施行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与其配套的规章,如《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定》、《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的实施,又为价格主管部门反价格垄断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上述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法律规定缺乏体系性,《价格法》与《反垄断法》之间、《价格法》第13条、第14条、第30条之间以及《价格法》第14条各项之间缺乏通盘的考虑。同时,现行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问题;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构成要件,以及与哄抬价格的关系问题;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的界定问题;同等交易条件的界定问题等等。这是多年来对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价格行为的监管上没有取得突破的重要原因。
     (四)监管效果不够理想,监管的科学性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合理性以及监管效果等方面缺乏科学评估。虚构原价问题,按现行规章对“原价”的界定,目前,市场上珠宝、住宅、名品服装等商品折价销售中,虚构原价问题普遍存在,但大部份消费者没有认为这种销售行为存在价格欺诈的问题,这种现象让价格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处于两难的境地。近年来,我们通过规范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专项整治活动和价格诚信建设等,对零售行业价格虚高的问题进行了综合治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价格虚高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治,价格欺诈现象还比较普遍。近年来我们也查处了不少价格串通案件,通过我们的查处,价格同盟是解除了,但很多时候,消费者的直接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市场价格难以得到有效的抑制。针对上述诸类问题,我们有必要反思监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开展科学评估,以不断完善监管规则,提高监管效果。二是还没有建立与办理市场价格行为案件相适应的工作程序。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查处与一般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相比,无论从案源、证据的取得、定性的难度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尤其在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更是特出,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是套用一般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程序,这将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和监管水平。
     (五)价格矛盾日益显现,应对手段较为缺乏。随着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政府对价格水平的调控和价格行为的规范难度加大,突出体现在一是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可能时常发生。二是经营者在行使自主定价权时,违反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不依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定价的问题日益突出,这类不规范的价格行为主要表现为:
      1、隐瞒价格信息,限止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明码标价或标价内容不全。如一些旅游景点、贸易市场不明码标价,看人叫价,抬价宰客。商品房销售中,经营者不公示所有在售楼盘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售楼小姐总是先想方设法引导消费者缩小房屋的选择范围,然后只将缩小后的范围内的房屋的销售价格告诉消费者。又如市场上较普遍存在的经营者在降价(折价)销售商品时,不标明原价、也不标明降价(折价)的起止时间。还有是只标明了价格,不标明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只标明收费标准,不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等等。
      2、提供虚假的价格信息,误导消费者。如通过标价标示虚假的原价、出厂价、特价、市场最低价、优惠价、产地、等级、质地等。又如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渠道散布虚假的涨价信息,引诱消费者购买其商品。
      3、违反价格约定,坑蒙消费者。如不履行价格承诺;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等。
      4、高定价,大促销。近年来,商业零售企业乐此不疲地进行“满就送”、“满就减”促销活动,从“满200送120”、到“满200送200”、“满500减350”,且促销的频次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大、时间越来越长。显而易见,如此大力度的价格促销,势必导致供应商和商家不按正常市场供求状况定价,而是将商品的价格定得比正常市场供求状况下要高得多得多,甚至采取价格欺诈手段欺骗消费者,从而使价格信号失真,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5、哄抬价格,人为地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这种情况一般以突发事件、某种特殊原因为背景而产生,如“非典”期间,一些地方的不法商贩散布货物流通渠道不畅等谣言,引发粮食、食盐抢购风潮。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高价出售商品为目的、通过掩盖事实真相哄抬价格的行为。
      6、囤积居奇,拒绝销售。如紧俏轿车提现加价现象;又如楼盘还未正式开盘,位置、楼层、朝向好的房子正常渠道买不到等等。依照现有价格法规,以上这些行为难以定性,但这是一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7、串通涨价。串通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众多经营者联合提价,并在经营场所张贴告示或价格表等;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协调确定或变更价格,并以行业组织的名义发布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公告或价格公约等;行业龙头出面协调统一变更价格;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渠道制造涨价舆论,以与其他经营者达成联合涨价的默契。
      8、低价竞销。近年来,低价竞销可以说是愈演愈烈,同行举报增多。商家多在新店开张、节日、销售旺季、开张记念日搞低价促销活动,也有长年搞的。采用的手法大多是每天推出几只超低价商品,进行限量或限时销售;还有的采取买一送一、一分钱空调活动,如购买一台变频空调可获赠一台一匹的单冷挂式空调机;购买一台三匹柜空调机,外加一分钱,可获得另外一台一匹分体空调挂机。这些行为依照现有的价格法规难以定性,但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利于公平竞争。
      9、固定转售价格。制造商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或规定最低销售价格。目前,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品牌越大、越有名的商品的制造商对零售价的控制力越强。如烟草行业强行推行卷烟统一零售价,有的烟草公司在销售卷烟过程中,通过签订协议,要求卷烟零售经营户标示烟草公司统一制定的零售价格,不准降价销售。
      10、价格歧视。如有的保健药品,厂商采取省内省外两个不同销售价格,且价差较大,导致商品回流,回流的保健药品零售价低于当地药店的进货价,影响公平竞争。
      11、价外加价。如餐饮经营者外收一元一次性消毒餐具费、商品房价外收费等。
      12、其他。如机场等特殊消费场所的高价商品和高价服务;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住宿、餐饮服务高收费;出租房高价水电费、自有场地停车收费等问题。
       上述诸类问题的形成有其复杂的原因,很多还不是一个纯粹的价格问题,是由于机制、体制上的原因,但最终反映在价格上,成为价格主管部门难以回避又很棘手的难题。近年来,群众对一些不合理的价格行为反映较多,但我们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四、对如何做好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的思考及对策建议
    (一)明确目标任务。
      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作为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确立如下目标和任务:
      1、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价格行为一般表现为直接或间接损害竞争对手、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如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等是直接损害竞争对手、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价格欺诈是间接损害竞争对手、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在制定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和处理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时,要把市场价格行为是否给消费者、经营者带来损害作为重要的标准来衡量,并且要将弥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放在首位。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终极目标任务。
      2、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在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前提下,防范局部地区、个别品种价格异常波动引发价格总水平的过快上涨将成为价格主管部门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另外,价格垄断、哄抬价格、变相涨价、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对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上涨更将起推波助澜的作用,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会妨碍政府抑制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过快上涨。因此,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是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目标任务之一。
      3、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合理的价格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只有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公平合理的交易才得以实现。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监管实践看,保护竞争是立法的核心,其基本核心是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依靠市场的导向作用,让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经营,使社会资源得到最佳配置,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及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和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得以实现的前提。因此,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是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根本目标任务。
     (二)统一思想理念。
       1、树立市场经济的观念。市场经济要求多数经济问题由市场来解决,即主要由市场来决定生产和消费。竞争性市场能够实现有效的生产和价格,也就是说市场具有自我调节、自我修复功能,对市场机制能够自我解决的问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应盲目介入,更多的是应该密切关注,静观其变。只有当市场中出现过强的市场力量和不完全信息,导致市场失灵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才应及时介入,解决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如制止价格垄断行为和解决价格信息的不对称性等问题。也就是说,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既要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消除不完全竞争对市场的消极影响,有所为有所不为。
       2. 树立公平竞争的观念。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竞争性市场能够实现有效的生产和定价,但是不完全竞争将导致市场的低效率。所以,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要解决的的问题是消除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行为,而不是限止竞争、将市场管死。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是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根本目标,是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 树立不断创新的观念。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大胆实践,敢于创新。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要摒弃那些等、靠、要的懒惰思想,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体系只能通过实践和创新来不断完善。
       4. 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心内容。市场价格是否稳定、能否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就是要充分利用价格举报平台和舆论宣传窗口,发动群众参与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借助群众的力量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一切为了人民就是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要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为已任。在案件处理中,要让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当出现价格矛盾时,要及时排解、积极疏导和协调;要关注价格上涨对低收居民的生活影响并着力合理解决。
(三)确立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原则。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建立合理的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人民关系的前提,是一个政府成为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条件。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监管经验又不足,因此,更要注意依法行使市场价格监管职能的问题,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要防止一种倾向,就是借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之名侵害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或者干预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2、坚持合理原则。从国外最新的司法判例表明,法官在对待价格问题上愈发不倾向于轻易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更愿意运用合理原则对整个案情进行全面考察,结合各方面因素加以综合判断。因此,在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实践中,我们要把握好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运用,在办理案件时,要注重个案分析和经济学分析。
       3、坚持适时原则。对具体市场价格行为进行干预,介入时机的把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过早可能会导致:市场和政府不认同,从而影响监管的效果、增加工作难度,也将影响对事件判断的准确性。过迟容易导致:市场价格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损害难以消除或者难以控制,将有失职之嫌。在实践中,我们可根据媒体的关注度、消费者和经营者反映的强烈度,党委政府关注度等来选择恰当的介入时机。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004年家用汽车销售呈火爆势头,一些紧俏品牌汽车销售价外加价的情况十分普遍,民众多有议论、媒体不断提出质疑,有的消费者甚至将价外加价的汽车销售公司诉诸法院。浙江省金华市物价局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组织开展了汽车销售行业价格专项检查,通过检查表明了价格主管部门的态度,遏制了汽车销售行业中的价外加价行为,同时还借此制定了汽车销售行业的明码标价规定,巩固专项检查成果。
       4、坚持适度的原则。适度原则的目标是通过把握对事件处理的力度使行政效用达到最优。适度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原则,应加以重视。影响行政执法尺度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社会氛围,即媒体和群众对事件的关注程度;二是行政氛围,即党委政府对事件的倾向性态度。在实践中掌握“适度”的原则可以用以下一句话来概括:“乱世”用重典,平时讲适度。所谓“乱世”是指社会遭遇突发性的大事件,比如“非典”、“禽流感”爆发引发价格的异常波动,以及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期间抑制通货膨胀成为中央政府的主要政策目标等,在这些特殊的时期里,价格行政执法的社会氛围和行政氛围都十分有利,当重点抓一批典型案件加大处罚力度,以树立价格主管部门在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中的权威。适度原则不仅表现在行政处罚的力度,还体现在干预范围和干预措施的选择上。在03年的“非典”时期,我们对与防治“非典”相关的中药材、医用材料、消毒药品等采取限定差价格率的临时干预措施。2007年,猪肉、食用植物油、液化石油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了阶段性较大幅度上涨,我们对生产、销售猪肉、牛奶、食用植物油等商品的部分大企业分别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的临时干预措施。适度原则还体现在干预价格事件的方式上。根据事件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证据掌握难易程度、当前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等不同,处理上应当具有更开阔的视野,采取更灵活的方式,以达到既起到教育、惩诫、宣传作用,又能够树立价格监管权威的目的。此外,适度原则还体现在对职能边缘事件的处理。对于价格行政监管职能边缘的价格矛盾,应当慎重对待,看清情况再作处理。
(四)综合运用监管手段
       1、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是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最主要的手段。对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码标价制度。要求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目的是通过强制经营者公示必要价格信息的方式,增强价格信息的透明度,维护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以实现公平交易,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价格信息不对称是引发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根本原因,而明码标价制度是解决价格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明码标价是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基础。
      (2)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对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哄抬价格、变相提价和变相压价、非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并制定有关具体细则等。
      (3)法律责任规定。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价格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2、行政手段。就是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直接监管,主要包括:
      (1)价格监督检查。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手段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
       (2)价格干预措施。是指在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国家直接干预价格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目前,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政府可实行的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有两类:一是当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的干预措施。二是当部分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3、经济手段。政府价格管理的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经济杠杆和采用必要的经济措施对价格总水平及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调控活动的总称。在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中可采用的主要经济手段有:
       (1)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指政府为了平抑或稳定某些重要商品的价格,建立专门的商品储备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吞吐商品库存来调节市场价格。列入储备的重要商品主要是关系国际民生、影响重大,在特别情况下可能发生供求严重失衡且容易储存的商品,如粮食、食用油、棉花等农副产品和原油、重要稀有金属等战略物资。当市场上某种商品的价格上涨过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时,政府就适当抛售库存商品,投放市场,以平抑该商品的市场价格。反之,当市场上某种商品的价格下跃过多,严重影响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时,政府可以适当增加库存,从而阻止该商品市场价格的下跌。
       (2)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设立的一种适度平衡市场供求的专项基金。其主要用途:一是扶持某些重要产品的生产,给生产建设以资金支持,或在收购产品时对生产者予以奖励和补贴;二是对流通企业的政策性差价补贴;三是支持重要商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目前我国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用以平抑副食品包括菜篮子的市场价格;粮食风险调节基金,是用以平抑市场价格的重要商品风险基金。
       4、价格引导。是指通过宣传教育、加强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诚信建设、告诫警示、劝导说服、公布商品价格信息、调解协调等方式,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并能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传染性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及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为政府分忧,积极配合政府平抑市场价格。
      (五)学习借鉴国外经验
       从市场经济相当发达的西方国家看,政府对放开价格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有相当完善的监管机制,值得我们借鉴。
       1、健全的法律体系。美国、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国政府主要是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并都经历了一个长期不断完善的过程,相关规定是一个协调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是其法规体系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如德国在规范价格竞争方面,1909 年就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世纪下半叶又颁布了一批配套的法律法规;为制止价格垄断,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尔法》,被学者誉为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美国于1890制定了反垄断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又制定了旨在反不正当竞争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旨在反价格歧视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1936年制定了《罗宾逊——帕特曼法》,它对《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对价格和服务方面的歧视作了大量具体规定,不仅包括歧视性价格,而且包括歧视性的商业回扣或补贴。法国于1986年制定的《价格与竞争自由法令》,从规范所有市场价格行为的角度限制垄断行为,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国家除联邦制定的法律外,各州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在公众当中形成了较强的法律观念。
       2、监督执法与政府管理相对独立的监管体制。如法国、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都采取监督执法与政府管理相对独立的监管体制。法国在中央设有竞争、消费、反欺诈稽查总局,隶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经济部,具有价格监督检查、维护竞争秩序、检验商品质量、保障食品卫生等多种监督执法职能。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垂直领导。美国联邦一级的反不正当价格竞争执法机构是联邦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的执法部门一般是州司法部门,民间个人也可对所受到的不正当价格竞争损害向法院提出诉讼。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根据国会通过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于1914年成立的一个独立执法机构,由5名委员组成,委员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推荐和批准。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雇佣律师、专家、检验者,每个委员可以雇佣职员。德国的联邦反卡特尔法局和州反卡特尔法局分别隶属联邦和州经济部,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除经济部长有特批权外,不受政府和其他方面的任何制约。为显示反卡特尔法局的职能独立性,其驻地不在政府所在地。
       3、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和手段。西方国家在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过程中有一整套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各监管主体均可在确保相对独立和权威的前提下,依法定职权及工作程序,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严格和不受干扰地贯彻实施。突出体现在:
      (1)享有广泛的调查权力。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垄断司有权申请并根据法官的搜查许可证,进行搜查并扣押有关证据,查封个人电脑,提取有关资料。联邦贸易委员会在调查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可以向有关当事人签发“传唤令”。德国《卡特尔法》规定,执法人员有权进入经营场所,根据法官的命令进行搜查,必要时可直接进行搜查,只要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就有权检查当事人经营的商品。在法国,如经行政法院批准,竞争、消费、反欺诈总局人员可以进入被检查企业的任何地方,可以封存被检查企业的文件资料,有权扣留和封存商品,责令停止销售。
      (2)对违法者予以严厉的重罚。法国、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当严厉的法律责任条款,责任形式不仅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包括刑事责任, 如罚款、监禁、坐牢、赔偿、强制解散、分割等。对重大违法行为往往以巨额罚款,或根据情节判处3年以下的徒刑。或采取监禁等强制措施,或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和徒刑可以并处。如法国对拒绝交纳罚款的自然人要判监禁、坐牢,直至罚款交清为止。
     (六)具体对策建议
       1、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职能作用将会越来越突出,工作要求也将越来越专业。但目前我们缺乏一个专业研究和牵头抓总的机构,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只能以零打碎敲的方式进行,工作缺乏系统性、连贯性和专业性。因此,价格主管部门要实现价格监管职能的转变,切实承担起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职能,首先必须解决好组织机构问题,应当建立专门从事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员编制,充实监管力量,高比例配备法律、经济学、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2、加强立法和规范性制度建设。一是从法律层面解决实际执法中《价格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二是配套《价格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定》、《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一些细化办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不公平高价”、“不公平低价”、“同等交易条件”等概念作出法律界定;对“哄抬价格”、“低价倾销” 、“牟取暴利”等价格行为作具体的法律界定;三是进一步细化不正当价格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对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竞争状态、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条款进行细化,为增强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提供法律保障;四是制定与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相配套的工作程序等,确保办案质量。制订与办理市场价格行为案件相适应的立案、调查、审理、结案工作程序。
       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载体,对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宣传。这样一方面将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政策交给群众,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另一方面扩大价格主管部门的社会影响,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可通过企业价格政策业务培训、企业物价员队伍建设、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价格诚信活动以及价格告诫、提醒、警示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以加强经营者价格自律,促使经营者自觉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同时,也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与经营者的交流和沟通。
       4、努力增强市场价格信息的透明度。价格信息不对称是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存在的根本原因,因此,增强市场价格信息的透明度,解决价格信息不对称问题是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治本之策。目前,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分行业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是适用于所有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是一个通则,没有也不可能考虑不同行业商品和服务的经营特点。因此,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行业商品和服务的经营特点,制定具体的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如浙江省物价局近年来陆续制定和实施了《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浙江省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等,进一步明确商业零售促销商品、电信服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用法律的形式强制经营者公开必要的价格信息,维护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以实现公平交易,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二是指导、监督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近年来,国务院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了不少具体的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明码标价制度不断得以完善,但贯彻落实不够到位,这主要存在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客观上价格监督检查力量薄弱,主观上对明码标价工作不够重视。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提高对明码标价工作的认识,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三是开辟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从目前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价格监测、成本监审平台和行业协会信息渠道,掌握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使其成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的重要来源,并可以通过创办价格信息报刊、价格信息网站;在大型集贸市场、超市、零售商场等设立电子显示屏以及各公众媒体向社会公众提供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
       5、完善社会监督网络。目前,我国专业价格监督队伍力量严重不足,而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任务又相当繁重,因此,通过完善社会监督网络,来弥补专业队伍力量的不足,是一个既现实又可行的办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社会监督队伍。依托街道、乡镇设立社会价格监督站,聘请街道、乡镇干部和所在地退休人员参加,主要负责所在地农贸市场、超市及其他零售点的市场价格巡查,主要任务是监督明码标价制度的落实和掌握市场价格动态。二是畅通价格举报渠道。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加快价格举报网络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高效运行,使价格举报平台成为群众参与价格监督重要途径。三是完善企业内部监督。通过建立企业物价员队伍,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倡导诚信经营等方式,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四是充分发挥行业监督的作用。行业组织作为政府和经营者的桥梁和纽带,它一方面代表着行业的利益,具有经营者内部监督的自律特点,另一方面它又承担着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是政府监管职能的延伸。而且,行业组织具有信息和技术优势,熟悉和掌握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因此,在协调行业内部价格矛盾、规范和约束行业的价格行为等方面起着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加强对行业组织的工作指导,如指导、帮助行业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价格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行规行约的履行;开展行业价格诚信建设,建立行业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等。五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越来越注重企业形象、社会影响,社会舆论可对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因此,他们往往不是很在意经济处罚,但很怕舆论曝光,舆论监督可产生比行政监督更大的威力。而且,舆论监督不受法律界限的限制,可以解决一些行政监督无法解决的问题,如游离在法律界限之外的不合理价格行为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建立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信息公布制度,使舆论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6、加强价格诚信建设。诚信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道德基石,价格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价格诚信建设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重要手段,要常抓不懈。一是建立和完善价格诚信评价体系,包括评价的标准、程序和方式等。如通过开展评选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明码实价店等活动,树立价格诚信典型,大力倡导价格诚信。二是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公开价格诚信信息。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价格诚信数据库,定期和不定期地发布价格信用信息。三是建立价格诚信激励和惩罚机制。对价格诚信单位实行年度免检制度,并对物价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屡查屡犯的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对其不诚信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曝光。
       7、加强和改进价格监督检查。目前,市场价格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标价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等三大类行为。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目的、手段、程序、案源、政策法规依据等方面,与政府管理价格监督检查存在很多不同。因此,市场价格行为监督检查不能沿用以往政府管理价格监督检查的模式,要积极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和改进价格监督检查。
       (1)加强常态监管,辅之专项检查。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有其自身的特点,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隐蔽、案件个性特征明显、违法证据时效性强,运动式的专项检查往往难以取到实效。市场价格行为监督检查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做到密切关注市场,通过对商业营销广告、报纸信息、投诉举报等材料信息的深入分析研究,积极寻找案件线索,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通过建立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制度、明码标价巡查制度、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监督检查工作预案等制度,促使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同时,结合本地市场特点,选择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2)要区分不同时期,突出监督检查的重点。在一般情况下,重点加强对粮食、猪肉、牛奶、食用油等关系群众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和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且反映较多的商业零售、电信服务、物业服务、餐饮服务、旅游服务、汽车维修服务等行业的监督检查。对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管重点放在最终的消费环节,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重点放在生产销售环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非常时期以及市场价格快速上涨时期,要以相关商品及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粮食、猪肉、牛奶、食用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为重点,重点查处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串通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节日期间,要根据不同节日的特点,加强对相关商品和服务行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零售促销中的价格行为以及餐饮娱乐业、旅游服务和景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3)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工作规范。一是加强组织指导。国家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制订具体检查方案等。同时,在查办案件中,要整合系统资源,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建立和完善上级对下级督查督办制度、下级对上级的请求汇报制度、疑难案件会诊机制、重大案件跨级别跨区域联合办案机制等。二是加强理论指导。如开展对明码实价、牟取暴利、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价格行为的调研,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合理性以及监管效果的评价体系等方面的理论探讨。用理论研究成果来指导基层的工作实践,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三是加强法律指导。在对具体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有关法律条文是一个难点,尤其是对基层价格主管部门,所以,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发挥政策研究平台的作用,切实为基层解决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定性难的问题,为基层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提供法律支持。
       (4)加强业务培训,促进平衡发展。虽然,《价格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职能已有十年,但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这项工作各地起步都比较晚,而且发展不平衡,普遍存在业务不熟、经验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影响各地监管工作的平衡性。但是,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平衡性是其内在的要求,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规则全国是统一的,也就是说监管标准是国标,如果各地由于监管能力问题而导致监管力度不一,就会影响公平竞争。因此,通过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案例研讨、专家授课等形式,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提高价格主管部门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整体水平,促进各地监管工作的平衡发展,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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