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价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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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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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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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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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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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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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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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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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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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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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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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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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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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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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含CNG加气母站、常规站、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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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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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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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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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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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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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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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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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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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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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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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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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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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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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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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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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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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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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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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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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船舶)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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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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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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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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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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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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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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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行费和船舶过闸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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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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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航道通行费和船舶过闸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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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通行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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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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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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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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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养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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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养护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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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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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堤防养护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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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和道路客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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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普通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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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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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领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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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货运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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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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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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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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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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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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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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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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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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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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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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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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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救援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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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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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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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定价部门按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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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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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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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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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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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轨道交通、轮渡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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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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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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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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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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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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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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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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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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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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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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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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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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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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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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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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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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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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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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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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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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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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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及辖区内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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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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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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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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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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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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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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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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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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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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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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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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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试点初期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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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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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占用补偿、维护、损坏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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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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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定价部门按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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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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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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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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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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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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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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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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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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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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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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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三孔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索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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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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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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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收费,公益性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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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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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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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专业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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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鉴定、认证、安全评价、技术咨询、房地产测绘、交易市场交易服务、驾驶员培训及其他具有垄断性质的重要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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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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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定价内容和定价部门按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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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司法鉴定、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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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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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定价范围为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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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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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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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前实行政府指导价;2020年以后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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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供电、供气、供排水、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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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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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体制机制改革进程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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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相关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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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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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内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食盐、成品油、未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和收费仍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停车服务收费等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按现行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