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价目录
山 西 省 物 价 局
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晋价法字〔2015〕2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局):
《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价综字〔2002〕290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11日
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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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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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 |
设区市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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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辖区内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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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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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省内跨设区市的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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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跨县的和设区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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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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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 |
设区市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不含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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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辖区内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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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
设区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由县级以上价格、财政、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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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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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热 |
热电联产企业供城镇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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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以外供城镇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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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城市所在地供热销售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工业用热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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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辖区内城镇供热销售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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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运输 |
车辆 通行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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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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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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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和 道路 运输 |
省内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铁路(交通)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普通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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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货运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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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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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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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费和旅客站务费等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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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交通 |
城市公共汽(电)车票价、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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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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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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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 运输 |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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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保护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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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试点初期排污权交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省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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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 |
公办教育(包括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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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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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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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新闻广电出版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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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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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养老服务 |
省级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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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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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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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化 |
有线电视 |
有线电视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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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省管部分重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旅游景区目录另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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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以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含省管景区)服务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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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房地产及 物业服务 |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企事业单位集资建设的、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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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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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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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要 专业 服务 |
委托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质监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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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省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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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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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煤炭(焦炭)交易中心的煤炭(焦炭)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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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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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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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集成电路卡 |
省级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涉及的集成电路卡(含各类智能卡、磁卡、IC卡)补卡工本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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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涉及的集成电路卡(含各类智能卡、磁卡、IC卡)补卡工本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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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车辆救援服务 |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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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的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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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农贸市场摊位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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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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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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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
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5.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6.食盐、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成品油、民办学校的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7.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按现行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