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价格研究>工作研究

部分国家(地区)价格管理概况

2015/5/16 15:53:54

目 录一、法国价格管理概况二、德国价格管理概况三、英国价格管理概况四、日本价格管理概况五、韩国价格管理概况六、台湾地区价格管理概况上海市价格学会(协会)整理法国价格管理概况一、法国的价格管理机构概况 法国的价格管理原来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物价局以及其他相…


目 录

一、法国价格管理概况
二、德国价格管理概况
三、英国价格管理概况
四、日本价格管理概况
五、韩国价格管理概况
六、台湾地区价格管理概况

上海市价格学会(协会)整理

法国价格管理概况
一、法国的价格管理机构概况
       法国的价格管理原来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物价局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执法机构来实施,非政府组织可以对价格政策或市场价格行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1986年各级物价局被撤消。但仍有相关政府部门不同程度地参与物价管理。
      1.竞争和反欺诈司。1986年至今,法国开始实行自由的价格政策,从政府定价转为协商定价,政府保留必要情况下干预价格的权力。政府的工作重点从制定价格为主转向制定政策为主。1986年与物价局同时被撤销的产品质量监督局合并成立国家的竞争和反欺诈司,隶属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是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竞争和反欺诈司与政府各有关业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对垄断性、公益性的商品与服务价格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在全国26个大区设立26个分支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实行垂直领导,不受地方政府管辖。
      2.国家竞争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86年设立,前身是竞争协调委员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具有裁决处罚权和咨询权,职能包括监督、维护法国国内竞争的自由性以及参与维护欧洲及全球市场的自由性,调查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委员会共设有17名委员,由国务院任命,任期6年。委员会主席由总理任命,两位副主席分别为法官和企业或行业代表。委员会可以参与政府决策,对价格政策提出意见。
       从2009年1月1日起,法国竞争委员会与调查局合并成立法国竞争管理机构,各大区保持原有的机构,改革成微型的竞争机构来管理各区事务。新的机构仍是一个独立、惟一的管理机构,拥有调查和裁决的全部权力以提高办事效率,最终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
      3.物价与利润监察小组。2008年4月,法国经济、财政与工业部成立“物价与利润监察小组”,实时监督物价水平并每月公布物价涨落情况。
      4.农产品干预局。法国农产品干预局大多数是根据1982年10月6日农业指导法创建的;在这之前,法国已有两个农业机构,一个是1936年成立的国家粮食局,另一个是1968年成立的食糖市场调节干预基金。农产品干预局在农产品价格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是:首先,了解市场情况,改善市场运作,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确保农户经营获得公正收入,以及农业各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化; 其次,通过农产品质量政策的实施,强化农业经营效益;第三,贯彻执行欧盟农业政策。农产品干预局,并不会取代已有的农业经济组织;只有在农业经济组织发生倒闭的情况下,农产品干预局才会出面,制定措施,恢复市场秩序。
      5.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保护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保护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个独立的非政府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组织,除了25%的经费来源于国家资助外,其余来自于协会发行的《6000万消费者》期刊、会员的会费、协会网站的查询费以及培训费等。协会目前有18个下属的专业协会,会员共400~500万人,协会接受消费者举报,并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开展检查或调查,被调查企业或个人不得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协会对于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可以提交竞争委员会裁决,也可以提交有关法院进行裁决。行业协会是法国各个行业经营者自愿参加的自律组织,负责对本行业的价格进行成本监测和调查,协助政府对属于政府控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提出调整方案。对成员单位的价格行为可以提出劝告,有义务调查、反馈消费者对本行业价格的意 见。此外,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对垄断行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其他市场价格行为行使监督权力,政府有关部门对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和媒体的有关竞争和欺诈方面评论也非常重视,注重听取他们的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
二、法国的价格管理概况
       在价格管理的项目上,包括报刊用纸、部分农产品、煤炭、钢铁、核产品、 鲜菜鲜果、运输、房租、金融、与司法相关的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等)、邮票、电讯、进口烟草、水、在社会保险公司可以报销的产品(药、看病费、救护车及使用费、手术费等)、玻璃酒瓶、在海外领地中没有形成竞争的产品、电力、天然气、港口吊车费及服务费、书籍、出租车、高速公路过路费及故障抢修费、学生食堂收费、医院及养老院的电话费等价格和收费。此外,对价格上涨幅度过大或某种未知原因的价格上涨,政府也要进行控制。
       在价格管理的领域上,既包括价格领域,也包括与价格相关联的领域。法国把反欺诈、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纳入价格管理范畴,使价格管理几乎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一个系统工程。
   在价格管理的方式上,法国政府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管。一是政府干预价格制定。法国政府虽然没有直接制定价格,但是根据不同时期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方式参与价格的制定,如政府出面与生产者协商价格、协调价格,通过合同制定协约价格等。除个别品种直接制定价格,少数品种确定价格调整幅度外,大多数政府管制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合同协议定价。如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从生产补贴、土地有偿使用、特许经营资格、政府公共投资、税收减免等各方面,以签订价格合同条款等多种方式实行管理。
       二是制定农产品的最低保护价和对农场主实行补贴政策。欧盟对农产品制定了共同的农业政策,其核心是统一农产品最低保护价格和对农场主的补贴标准。三是通过竞争和反欺诈司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四是通过消费者联盟对价格进行监督。五是通过反价格欺诈、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手段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六是通过司法程序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法国价格管理以保护自由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政府致力于通过立法和适当的行政干预,在经济运行中维护公正、公平、合理、透明的竞争秩序。
(一)价格管理的法律框架
       在二战中,法国国民经济受到了沉重打击,战后国内物资匮乏,物价上涨。为了对物价进行管制,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防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法国于1953年8月颁布了53—704号法令,法令的核心是针对危害竞争并导致资源浪费的垄断行为,而市场本身无法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调节。政府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外在力量,虽然不能对经济活动直接干预,但通过立法排除限制竞争的障碍,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的环境,这也是公平交易法的雏形。法令在价格监管方面,注重强化政府管制职能,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范围也比较大。随着战后法国经济的恢复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国政府从1986年开始推行经济市场化,开始放松政府对价格的管制。在立法方面,统一了所有的竞争法令,1986年颁布了《公平交易法》、《关于价格和竞争自由法》,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两部法律的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放开价格、自由定价。二是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包括禁止卡特尔、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滥用经济依赖状态。三是市场透明及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规范。如价格公开、搭售、拒绝交易等。四是企业兼并的审查。新法强调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强化了竞争委员会职权,使之成为促进公平竞争、负责实施价格自由原则、反对垄断行为的主要执法机关。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只保留了对企业兼并案件的裁决权,强化了民事法院的司法职能,即企业间的歧视行为、拒卖及搭售等案件均移交民事法院处置,确立巴黎上诉法院为司法救济机关。执法力度的加强,有效促进了竞争,很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2008年8月法国政府颁布《经济现代化法》。该法案共有175个条款,重点是提高法国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增长、增强法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通过鼓励零售行业的竞争来抑制物价上涨等。
(二)价格的制定
       从1987年1月1日开始,法国开始实行自由的价格政策,政府保留必要情况下干预价格的权力,其中包括涉及公共交通(如出租车行业价格)、天然气、电力等价格由国家控制,如为了保护出版社和小书店的利益,全法书籍的价格由出版工会制定最低销售价,其余几乎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都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一年除了1月和7月两次打折外,所有商品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或以打折名义促销。经营者有义务以标签或其他形式明码标价,一般的商品标价签非常简单,只要标明价格即可。一些特殊的行业如服务行业要求做到:消费超过15.24欧元后,必须提供单据,单据的内容应注明联系地址、时间和地点、服务的具体单位和数量、总价格(分为税前价和税后价)以及最迟付款日期、违约金等等,以便于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对于政府管制价格的调整,严格遵循公正、透明的原则,价格的制定,由政府委托独立的经济专家、法律专家对相关行业成本、费用、税金、利润进行审核、评估,提出客观的建议,供政府部门决策;政府部门的定价,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最后由官方媒体公布。
(三)价格执法的运作程序
       在法国,价格违法案件的调查和裁决分属两个不同的部门。竞争委员会在接到个人或企业的有关投诉和举报后,对投诉、举报信进行分析,认为有必要将会书面通知企业或个人开展调查。竞争委员会也会根据工作需要主动立案调查。确定调查对象后,竞争委员会将材料移交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竞争和反欺诈司,实施调查的机构是竞争和反欺诈司下设的调查局。调查局现有173名调查员,一般大案会动用15~20名调查员,小案只有2~3名调查员,调查员具有与司法机关同等的权力,被调查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提供所有的资料,但调查员无裁决的权力,只能将调查结果上交竞争委员会并告知被调查的企业或个人,由竞争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作出对涉案企业或个人处罚、不处罚或再调查的判决。如被调查的企业或个人对竞争委员会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地方法院。如对地方法院的裁定不服,还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只对司法程序进行判断。据介绍,竞争委员会作出的判决80%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三、法国价格管理的特点
       法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很高,但价格管理在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中仍必不可少,法国市场价格管理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坚持自由竞争的同时加强政府对价格行为的规范。法国有关价格和自由竞争的法律,开宗明义地指出财产、产品及劳务之价格全部依竞争原则决定。但是只有因独占状态、供给持续困难或法令规定在特定部门或区域价格竞争受到限制时,在征询竞争委员会意见后,可以经国家行政法院认可的条例管制价格。因危急情势、特殊状况、全国性灾害或特定部门的市场有明显不正常情况和事件,政府可以在征求全国消费者协会意见后,经国家行政法院认可的条例采取暂行措施,以抑制价格过快上涨,上述措施的有效期不可超过6个月。
       法国价格管理的出发点,是依法保护自由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原则是:凡是能够打破垄断形成竞争的行业和商品服务价格一律放开,通过市场的自由竞争来决定物价形成和调节供求;对垄断行业或市场没有形成公开竞争的如电力、天然气等资源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职能是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在经济运行中扮演“裁判员”的角色,即通过维护公正、公平、合理、透明的竞争秩序,保证价格公平合理。政府对价格的监督实行的是“有规则控制下的开放市场管理”模式,监管的重点不是对价格水平进行直接的监督控制,而是致力于规范价格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监管的主要内容是防止内部协议垄断,防止价格欺诈,防止价格倾销,防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是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受到严厉制裁。一旦企业被认定存在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如私下协议、企业滥用市场主导地位及企业滥用客户对它的经济依赖性等,将会课以3年内最高全球年营业额10%的罚款,全球年营业额是指所有同类业务,而不是仅涉及垄断的相关业务。如企业拒不执行,可处以每日营业额5%的滞纳金。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旦认定有主观故意,最高可处以入狱3年,罚款15万欧元的裁决。对于提供假证,隐瞒事实的行为,处以3年内最高全球年营业额1%的罚款。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所有处罚结果将向社会公示。近年来,竞争委员会连续对数起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2002年针对法国3家电讯营运商(法国电信公司、布依格电信公司、橙色电信公司)达成的私下协议,处以5.34亿欧元的罚款。2006年针对某奢侈品牌香水在销售中与经销商达成纵向联盟,香水在不同店铺售价统一,处以4500万欧元的罚款。2008年对科西嘉水泥公司价格串通案处以2.525亿欧元的罚款。企业或个人在不服竞争委员会的裁决后,有一个月的时间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诉,在此期间企业可以暂不执行判决,如法院最终维持竞争委员会的判决,企业或个人将缴纳被判决之日到法院最终裁决之日的滞纳金。2007年竞争委员会共立案72件,最终判决20件。
       三是监管涉及面广,处罚手段灵活,调查取证权力较大。通过竞争委员会处罚的最小金额案件是法国第戎的电影院线通过私下协议统一咖啡价格,被处以9000欧元的罚款,被处罚的最小公司为一个仅有3人的从事体育器材经销的公司。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竞争委员会监管的涉及面不只是一些大案要案,只要属于民生的案件都可以列入调查及处罚的范围。同时,在处罚的时候,竞争委员会可以根据企业的配合程度进行不同的判决,如果企业配合检查,可以最高减免罚款金额50%,如果涉案企业提供的证据对整个案件的处理起到关键的作用,甚至可以免于处罚。在调查取证的时候,被调查企业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向调查员提供资料,资料可以包括企业间的往来文件、电子邮件、甚至企业高层的日程安排表等,对拒绝提供检查资料或抗拒检查的处罚也非常严厉,基本上杜绝了此类抗法行为。
       四是法国的价格管理机构具有保护本国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推动产业健康发展的功能。例如,法国作为欧洲谷物生产大国,为保护农场主不受意外市场风险伤害,稳定农业生产,法国政府实行以保护价收购农民滞销农产品的政策,2004年一年就从农民手中收购了220万吨谷物。同时为保障农业用地休耕,维护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法国政府还协同欧盟按谷物耕种面积给农民以适当补贴。再如,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对处于专利保护期的新药,政府部门降低新药消费在保险公司报销比例的同时,允许新药制定较高的市场价格。此外,为保护本国电影市场,针对美国好莱坞电影可在本土收回成本,对外则以较大优势地位侵占他国文化市场的现状,法国政府对美国电影在法国的放映实行配额管制,以维护电影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本国的文化市场。另外,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鼓励文化创作,还规定一本新书在两年内降价幅度不可超过5%。


德国价格管理概况

一、德国的价格管理机构概况
       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上的价格原则是放开的,但德国政府把保持价格稳定与适度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总体调节”的重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德国可以被看作是市场价格机制和政府有效干预相结合的混合体系。
       政府管理价格的机构是联邦政府经济部和州政府的经济部。联邦政府经济部管理价格的职责包括制定价格管理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商品价格包括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商品和劳务价格,如铁路运价、邮政资费、排污费、剧院门票、停车场收费等和非国家部门提供的商品和劳务价格如电、水、煤气、房租、保险费、医疗费、诉讼费、飞机票等。直接干预价格构成和间接控制价格、监督价格、观察价格,协调各地区、各方面的价格矛盾。
       在州一级,价格政策由州经济部负责,它须听从联邦经济部价格政策的指示,但在本州范围内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权。价格监督职能主要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经济部反卡特尔局独立行使,管理的宗旨是保护竞争,反对价格垄断。为了防止执法干扰,东、西德合并时,德国将联邦政府反卡特尔局由首都柏林迁至波恩,不与中央政府设在同一地区。反卡特尔局局长由联邦政府任命,是终身制,非因法定事由不能被辞退。反卡特尔局独立行使职权,有相对独立的执法程序,虽然是经济部下设的一个机构,但经济部不能向反卡特尔局提出任何建议。所以在现实中反卡特尔局经常与经济部出现分歧和对立。反卡特尔局具有调查权、搜查账目权(需有搜查令)、作出处罚决定权、对外宣布处罚结果权。反卡特尔局执法非常严格,对违法者处罚也非常严厉,只要有人投诉,反卡特尔局就得去调查,处罚的手段是罚款和没收,最高处罚可以罚款100万欧元,没收全部盈利。
二、德国价格管理概况
(一)德国的价格管理
       二战前的德国为适应集中全国经济实力进行侵略战争的需要,实行高度集中的统制经济。战后,德国(主要是西德)进行经济改革,推行社会市场经济。这种“社会市场经济”不同于西方一般的自由市场经济。它是德国政府从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战后德国满目疮痍,民不聊生,物资严重匮乏。所以在战后初期保留了战前的中央统制经济体制,其中包括对重要食品和服装等凭票供应;基本原材料、燃料实行配给;冻结物价和工资;实行进出口和外汇统制;企业生产的配给品实行统购统销。经过1945-1948年的三年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使经济失去了活力,企业主不愿投资,劳动者的积极性难以调动,商品仍然匮乏,货币贬值,黑市蔓延。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中央统制经济不可取,但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也无法在经济活动中进行自我调节。于是他们努力探索经济模式的转换,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加上国家的宏观调控、干预,形成既要市场,也要计划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当时,前西德研究和推行社会市场经济的代表人物,就是被称之为“再生的亚当?斯密的艾哈德教授,后来他成了阿登纳政府经济部长和联邦德国总理。由于艾哈德坚持自己的主张,排除重重阻力和困难,努力付诸实施,取得了德国西部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的显著成果,被世人誉为 “经济奇迹”。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对稳定物价产生了积极作用。如到1982年底德国有国有企业4070家,几乎遍及各个经济部门,其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的12.5%。德国各级政府通过控制国有企业的价格,使之在稳定物价水平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德国的价格政策,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价格水平的调整。即在广泛实行价格的构成、国民经济的供需平衡主要依靠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国家通过经济政策措施影响价格水平。(2)价格比例关系政策。即影响两种或多种商品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的政策,目的在于理顺价格关系,使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协调,更加灵活和富于弹性。(3)单价政策。单价政策的目的是通过调节个别重要商品的价格来影响整个价格水平。
政府调控价格的原则,就是1970年联邦德国经济部制定的《从经济政策目标考虑国家价格调控的基本原则》。该法规中提出国家调控物价应遵循的原则:第一,国家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在不干扰、不阻碍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前提下,才是可以接受的。第二,国家调控价格,应尽量采取灵活的形式,尽量减少干预的范围和减轻干预的程度。第三,国家制定价格应检查市场条件是否被扭曲,根据市场的趋势制定。第四,国家提高管制的价格时应考虑经济景气状况,在价格不稳定时期,特别是在经济高度景气时应尽量避免提价。第五,定期审查国家的价格调控,根据市场条件适时保持、取消或加强对价格的管制。
       德国的价格管理以市场间接调控为主体,但在涉及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也对价格进行直接调控。德国政府对于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直接行政价格。包括公共交通、铁路、邮政、广播电视、歌剧院、游泳池及幼儿园的收费等,此类最强硬的行政价格影响到生活费用指数的5%左右。二是部分行政价格,包括天然气、水、电供应的收费以及福利住房的房租,这些价格局部或间接地由政府制定,此类价格在生活费用指数中所占比重为15%左右。三是类似行政价格。包括烟、酒、汽油、茶、咖啡等,国家对这类产品课以很高的消费税,此类价格在生活费用指数中约占9%。四是间接行政价格。执行欧盟农业协议中关于农产品的价格,农产品如糖、面食、蔬菜等都由欧盟制定价格,此类价格在生活费用指数中占13%左右。上述四类价格在私人家庭生活费用指数中所占比重约在42%左右。
       德国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实行最高限价、固定价格和最低限价办法。国家规定最高限价的商品主要有农产品、食品、饮用水、电力、煤气、化肥、农药、土地、房租、洗涤剂、影剧院票价等;粮食、粮食制品、土豆、食油、食糖、黄油和酵母等实行固定价格;对甜菜、牛奶实行最低限价。
(二)建立完善市场行为规则
       为了避免自由竞争可能导致经济上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危机,德国政府十分重视国家干预。但是,这种干预不同于中央统制经济的国家干预,它主要是通过建立市场规则,采取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避免直接的、任意的行政手段。在建立市场规则方面,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如制定并颁布《反对限制竞争法》即《卡特尔法》,以反对垄断,保护竞争。
       德国有两类关于竞争的法律:一类是有关完善竞争秩序法律,对各个领域内的竞争秩序作了具体明确。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允许进行不正当竞争,《折扣法》规定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折扣一般限制在3%以内,《关于附加赠送物品条例》限制把赠品当作一种竞争手段使用,因为它会使竞争受到扭曲。另一类有关保护竞争的法律,主要是停止成立卡特尔,控制大企业合并,避免以垄断代替竞争。为了保护和鼓励竞争,同时避免竞争可能导致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危机,德国政府制定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即《卡特尔法》),用法律手段反对垄断,保护竞争,对判定企业在市场上是否占据垄断地位提出了衡量标准。
       1973年,联邦德国制订了《标价法》,这是政府首次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商品的标价,以利于顾客进行比较选择。1985年政府对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价法》规定,除极少数商品,如艺术品、古董、花草等以外,所有零售商品或服务都必须明码标价,将价码或贴或印在商品上。若是非标准化包装商品,如分量不一的肉馅、排骨等,还要标上单位价格。汽车加油站和服务行业都必须将价目表放在明显的地方,以便让顾客一进店即能看清。即使是银行提供的私人信贷,也须注明贷款期内的实际利息成本和附加条件,以节省客户计算时间。此外《标价法》还规定了一些注意事项,如零售商要注明商品的最终售价,即应包括增值税和其他一切费用在内,使顾客一眼便能看出价钱总数。
       总的来看,德国的市场经济是以自由形成的价格为主体,同时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价格水平以及最主要的商品比价和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劳务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因而在价格形成上既含有自由形成的机制也有国家一定的管理和干预机制,两者相结合而成的价格体制,引导市场经济有序的运行。


英国价格管理概况
一、英国的价格管理机构概况
       英国政府的架构中原来有物价委员会的,1979年5月,保守党撒切尔政府上台,开始在全国推行私有化政策,政府开始全面放松价格管制。1980年4月,颁布实施《1980年竞争法》,将物价委员会予以撤消,市场物价管制基本被取消。目前,英国政府基本上不直接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仅对关系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部分产品实行管制,而着重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适度有效的监督。从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来看,有三个层次:
      1.全国层面,主要由反垄断机构、行业监督机构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市场价格监管。反垄断机构主要包括公平交易署、竞争委员会、竞争上诉法庭以及商业、创新及技术部。
   (1)公平交易署。公平交易署依据2002年《企业法》创设,是一个非部属独立行政机构,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公平交易署由1名主席和至少4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集体领导,日常事务由主席聘任的首席行政官负责。公平交易署设置了市场与项目部(设有消费者投诉电话)等内部机构,主要负责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发布反垄断指南、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罚款和赔偿措施等。
   (2)竞争委员会。竞争委员会依据1998年《竞争法》创设,2002年的《企业法》进一步规定:关于合并和市场调查事务的决定,最终由竞争委员会作出。竞争委员会是一个主要由专家组成的独立机构,由主席和3名副主席领导,拥有近50名行业专家和150名工作人员。竞争委员会的职责是深入调查并购行为、市场行为以及管制行业的规范,着重调查是否存在竞争的实质减少,以及决定采取何种补救措施来解决问题或建议其他监管部门采取行动。
   (3)竞争上诉法庭。竞争上诉法庭是一家特殊的司法机构,主要针对有关竞争问题裁决个人赔偿问题作出判决。对于不服公平交易署或竞争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由竞争上诉法庭进行程序及裁决内容的复核,并最终作出维持或要求有关机构重新作出裁决的判决。竞争上诉法庭不能改判公平交易署或竞争委员会的决定,如果认为裁决不妥当,只能要求上述机构重新调查并作出决定。每个案件由主席与2名经济类专家共同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在高等法院登记后可以直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执行,与高等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商业、创新及技术部。商业、创新及技术部在竞争事务方面具有四方面职权:一是竞争法律、政策解释权,制定并发布有关竞争政策,进行竞争法律、政策的解读,引导市场预期。二是竞争事务干预权,部长有权干预涉及公共利益的竞争问题决策,但干预领域被法律严格限定为涉及国家安全、财政稳定、媒体质量三大类。三是人事任免权,由部长任命公平交易署主席及委员,组织招聘竞争委员会主席,聘任竞争上诉法庭非法官类审判员;四是重大反垄断案件调查参与权。
   此外,煤气、水电、通信等行业监督机构在本行业内也拥有部分反垄断监管权力。以上反垄断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是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市场竞争总体情况,并开展市场调研分析,发布反垄断指南,进行竞争倡导。反垄断机构还与煤气、水电、铁路、电信、邮政等行业监督机构建立了合作机制,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特定行业的价格监管。
      2.地区层面,主要由地方政府贸易标准服务局负责市场价格监管,监管重点是反价格欺诈、规范价格标识。区域性的价格欺诈案件,如过度收费、标识错误、误导消费等行为,由各地贸易标准服务局调查处理,首次或轻微欺诈给予警告,屡次发生或情节较重的由贸易标准服务局调查后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将处5000镑以下的罚款。英国的价格标识实行明码实价、一货一签,如遇打折须有明确标注。主要法律依据是《价格标识规则2004》,该规定只含商品而不包括服务,而且仅限于零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标识价格必须含有增值税和其他税种,邮资、包装和运费必须单独显示,而且应该明确清晰。如果商家想降低按照该规则制定好的价格,必须将降价的明细信息清楚、易懂的方式显示出来。英国政府在食品和饮用品方面的价格标识有单独规定,对于剧院等娱乐场所的门票价格也有明文的标识规定。
      3.社会层面,主要由消费者、全国或各地的消费者组织进行价格社会监督。公平交易署、地方贸易标准服务局设有消费者热线,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如2006年公平交易署接到消费者关于网上零售价格标识的投诉,经过调查后要求超市在网上销售时应不断更新价目表,增强价格透明度。全国消费者联盟主要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对消费热点问题展开调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并建议相关部门解决问题;二是发布价格信息,便于消费者挑选质优价廉商品;三是审核确定价格信息发布者名单。地方上有一些社区、乡村服务团队,围绕防止假冒伪劣商品、烟酒销售、动物屠宰及相关价格行为展开监督,维护市场秩序。
二、英国的价格管理概况
       英国政府对市场价格的监管主要通过反价格垄断、反价格欺诈、规范物价标识及价格社会监督来实现。英国政府的价格管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1.宏观调控――财政和货币政策控制市场价格总水平
       若把三个层次比作一个价格链,这个层次就处在价格链的最前端由联邦政 府财政部和中央银行通过财政和货币政策控制市场价格总水平,这就是英国联邦政府控制着市场价格的总闸门。
       2.政府对公共产品价格的管制 
       这个层次处在价格链的中间端,连接两头起中坚作用。管制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公共性和自然垄断经营性的产品包括公共用水、电力、电讯、天然气、教育收费、公共场所门票、停车收费等。 
   1)控制批发价格。实行管制和强制干预,主要是控制行业中的巨人和侏儒之间的竞争,如电信公司必须向小的经营公司提供主要干线和网络服务。 
   2)控制零售价格。要求运营企业准确预测成本收益,在此基础上核定合理的利润率及零售价格,鼓励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获取最大收益的经营方式。 
   3)标尺竞价。与零售价格控制相联系,核心原则是要求各公司的零售价格的上限取决于社会的平均单位成本而不是本公司的运行成本。
   4)经营分散化。为防止垄断经营,各大型的公共服务经营企业必须将市场份额让出一部分给其他竞争者。
   5)政府授权定价。也称合约定价,这是政府调控公共产品价格的主要形式。政府与经营企业签订经营合约,应在合约上明确规定企业的经营成本和能够追求 的利润,以及经营规模和年限,允许企业在此范围内自主调整价格。企业如有违反规定政府可以收回经营权。
   6)政府直接管制。在英国,也有政府直接定价,英国政府收费分为中央政府收费和地方政府收费。英国是中央集权制的议会制国家,中央政府收费占主导地位。中央政府收费或由国会直接制定,或由部委按法律规定制定。只有涉及地方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规划收费、交通及停车管理收费、图书馆收费等少量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制定。如伦敦市政府对进城汽车收费就有一套完整的办法。伦敦从2003年2月起在市中心地区征收汽车“进城费”。作为政府顾问机构的英国综合交通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了这种“收费治堵”策略。首先是设定收费,既保持古老城区的可持续发展,又保证城市道路建设与维修资金的来源,同时限制外地汽车大量涌人城内,防止市内交通拥挤。其次是公平收费,只要是在伦敦市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就要缴费。伦敦市本埠车分三种车型缴交年费,外地车进城不限车种每天5英镑。收费时段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7时至18时30分,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收费。2004年11月30日,伦敦市长利文斯顿宣布交通拥堵费“涨价”,从每车每天5英镑提高到8英镑,比原先5英镑的标准提高了整整60%。2005年4月1日,伦敦市政府宣布,从2005年7月4日起正式实施新的交通拥堵费收取标准,星期一至星期五白天进入伦敦市中心的汽车将每天付费8英镑。对缴纳月费或年费的司机实施奖励政策,根据这一政策,前者每月可享受3天免费驾车进城的优惠,而对后者的优惠更是达到了每年40天。第三是为进城车辆提供配套服务,即对外来车提供多种进城方式的选择。市政府在进人伦敦市城区的四周设立大型的汽车中转站。外地车既可以缴费直接驾车进人城区,也可以将车停放在中转站,然后乘坐快捷便利实惠的公共交通车辆进城办事。充分体现了政府为社会提供优质公平合理的公共服务的理念。
       3.依靠诚信、自律、媒体监督等市场规则对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商品、服务价格进行规制
       这个层次处于价格链的底端,起到了一个基础保障的作用。英国企业恪守诚信,保持自律带来了民众对其价格行为的低投诉率。当然,媒体监督也发挥着巨大作用。如英国有一份家喻户晓的杂志,专门刊登消费者的举报,专门报道经营企业价格违法和侵害消费者的行为,不征订、不收费,免费限量赠送,消费者需要随时可以索取。这份杂志的积极作用无疑让经营企业谨慎、消费者高兴、政府主管部门放心。
       英国的公共品价格管理仍然依靠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并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同与支持。一方面,他们将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当作英国推行市场自由竞争的理论基础,强调“政府要好,管理要少”,关注效率、变革和消费者满意度,避免政府、垄断组织或生产经营企业影响和破坏自由竞争。另一方面,特别是针对贸易全球化抑制了英国及其公共事业具有的特殊垄断性,仍然实行更积极的政府干预竞争和垄断的政策。所以,在整个市场的运行当中,一方面是市场“看不见的手”无时不在最大化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是政府“看得见的手”在国家利益、生产经营企业利益和消费利益需要保护的时候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
       英国政府价格管理的对象大都具有行政垄断性、自然垄断性、公益性。所以,英国政府非常注重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引导,在政策上保证企业有一定的获利空间。
       对与公众密切相关且选择消费面较大的公共产品定价,英国政府更加注重消费对象的差异性。如针对不同收入群体、不同年龄群体、不同家庭群体制定不同的服务方式和服务价格水平,满足不同需求,让消费者能按照自己的需求和消费能力内,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


日本价格管理概况
一、日本的价格管理机构概况
       日本物价管理机构众多但层次分明,其决策机构咨询机构执行机构协调机 构齐全。相互之间分工明确。 
(一)物价决策机构和咨询机构 
     “物价问题阁僚会议”是日本物价问题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由内阁总理大臣主持,各主要经济部门的大臣组成并吸收自民党干事长、日本银行总裁、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参加。其主要任务是:确定长期和短期的物价方针,审议原经济企划厅、公正交易委员会及有关审议会提交的物价管理方针、政策、法令等;协调各有关省厅提出的价格对策;审议和决定重要的公共事业价格。
     “国民生活安定审议会”是日本政府关于物价政策的权威性咨询机构,由总 理大臣任命的著名学者、经济、劳动、新闻各界人士和消费者代表组成。其主要 职责是为合理地确定价格水平而进行调查和审议,定期审议市场物价形势。该审议会在2001年1月6日的日本政府大改革中被撤销。内阁府改革中新成立的机构的国民生活审议会还在进行着许多物价方面的审议工作。
   “  物价安定政策会议” 也是日本政府物价政策的咨询机构。人员构成包括大藏省、原经济企划厅等部门中主管物价的局长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其主要任务是审议政府的物价政策方案,向政府反映各界对物价政策的意见和要求。其下还设有许多具体委员会,如物价政策构造委员会、公共费用情报公开研讨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下面还有一些专门委员会或作业部门,如前者还有医疗价格作业委 员会等,后者有电信邮政等一系列公共费用部门会议。2001年日本政府改革后,该机构还在继续运转,主要由国民生活政策局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物价担当官会议” 是政府的物价政策协调机构,由原经济企划厅事务次 官担任议长,经济通产省、农林水产省、大藏省等省厅的物价担当官(审议官)组成,同时日本银行公正交易委员会等单位也派代表出席会议。任务是:交流各省厅有关物价的信息,协调各省厅之间稳定物价的措施,共同研讨综合性的物价政策。 
(二)物价管理执行机构
       经济企划厅物价局成立于1973年7月,是日本中央政府物价管理的主管部 门。2001年1月6日,大规模改革后的日本中央行政机构开始运转,部级机构由原来的22个(1府、12省、1委、8厅)一举减少到13个(1府、10省、1委、1厅)。以提高行政效率、放松管制为目标的这次日本政府改革,当然也对物价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日本重要经济管理机构---经济企划厅的撤销,经 济企划厅物价局被降格并入新成立的内阁府中。内阁府生活质量政策局下设物价政策课和物价协调课,由它负责计划、制定、实施基本的物价政策。
       各省厅的物价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物价管理的总体战略;制定本部 门的物价政策、法令细则;监督和指导本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物价行为;协调本部 门和其他部门的物价关系。日本各地方政府也都设有物价管理机构负责当地的物价管理,主要就是接受中央政府部门的委托对本地区商品价格和市场供求趋势 进行调查和监测,负责地方学校收费、自来水费、部分药品价格以及对大型批发 市场的直接管理。
       此外,同价格管理相关的机构还有公正交易委员会,它原来隶属于总理府,现在成为新合并组建的总务省(负责公共管理、内政、邮电)下一个相对独立的 附属机构。 
二、日本价格管理实践概况
(一)特定时期的价格直接管制 
       与后面政府间接影响价格水平不同,在发生恶性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日本政 府也会采取直接干预价格总水平的应急措施。如战后日本投降后物价飞涨,从1945年9月到1946年2月的5个月间,零售物价指数平均增长1.8倍,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日本于1946年3月3日颁布了《物价统制令》 全面统制物价,形 成了“公定物价体系”(即“3.3物价体系”),并于1946年8月设置物价厅加以实施。该统制令以米价、工资、煤价为基础,决定各种商品的价格。此外,在第一次石油危机时期为了稳定物价于1973年12月22日颁布实施的《稳定国民 生活紧急措施法》就对家用煤油、石油液化气、卫生纸、纸张等4种紧俏物品规定了“标准价格”。标准价格综合考虑标准生产费用、进口价、购入价、标准销售费用、利润、交易形式、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等一系列因素加以决定。这种价格管制多数都只是在较短的时期内实行,上述煤油等4种商品于1974年1、2月份实行价格管理,当年6月就解除了其中3种,仅石油液化气延长到1976年5月才解除管制。
(二)正常时期的价格管理 
       1.禁止垄断、促进竞争、维护价格秩序。早在1947年4月日本就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简称《禁止垄断法》)。在日本政府中还设有公正交易委员会,专门负责防范垄断发生、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合理的市场秩序和价格秩序的任务。该委员会不仅制止可能产生垄断的行为,并对己经发生的严重破坏竞争和价格秩序的垄断行为提起诉讼。
       2.调节总供求,稳定物价。日本非常注意利用财政、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稳定物价并取得了非常令人满意的效果。如在1973-1974年的第一次石油危机期 间日本的批发物价和消费物价分别暴涨了31.4%、24.1%,形成所谓“狂乱物 价”。对此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总需求的措施,主要包括:抽紧银根、减少货币发行。日本银行从1973年4-12月一连5次调高再贴现率,使之在不到一年时 间里从4.25%上升到9% ;同时强化了“窗口限制”(又称窗口指导,是指日本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形势每个季度确定适当的贷款增减额),1973、1974年度的贷款分别比前一年减少26.4%、18.1%;减少财政支出,压缩公共投资规模,许多建设项目被暂时搁置,如新干线、高速公路、城市开发等。
       日本也很重视采取稳定供给的措施避免物价的大幅波动,主要做法有:保证 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物资的稳定供应,如坚持蔬菜、水果、肉类和水产品的计划生 产和计划交货,增加石油制品和建设器材的储备,至1999年底战略石油储备已可满足169天的需要量;灵活运用扩大进口的政策,在供应紧张时,及时扩大进口,如1979年末、1980 年初,当蔬菜价格上涨时作为临时而紧急的措施从中国 的台湾省、韩国等地进口蔬菜以平抑消费物价上涨,提高劳动生产率,这是供给 政策的重点,对稳定物价起着重要作用。
       3.对农产品价格的间接管理。大米的价格在日本是具有特殊意义的,长期受到政府粮食管理的严厉管制。在日本,大米分为政府米和自主流通米两种,相应地也就有标准米价和自由米价两种。这样政府就通过制定和维持政府米的价 格间接地影响整个米市的行情。
       此外,对其他农产品先后采取过的价格制度还有以下几种:(1)安定价格制 度是对肉类、生丝、蚕茧以及一部分乳制品实施的价格制度。主要内容是:政府 每年3月根据该产品的上年度供求状况以及新年度供求预测的计算发布该类农 产品的价格上下限,如果市场价格超过或低于该上下限确定的价格范围,则由政 府有关机构通过买卖操作来稳定价格。(2)最低价格保证制度是对麦类、甜菜、甘蔗、薯类等农产品采取的价格制度。该制度是以自由市场为前提保证生产者价 格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当市场价格低于所给定的最低价格时,则由政府按照规 定的最低价格收买,以促进市场价格的逐步回升。(3)交付金制度是对大豆、油菜籽和加工原料乳等实行的价格制度。由农林水产省每年规定该类产品的基准 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其差额即作为交付金(由财政负担)通过生 产者团体交付给生产者。当然,对不同的农产品的差价交付金交付方式不尽相同。(4)安定基金制度是对蔬菜、肉用子牛、鸡蛋、加工原料用果实以及配合饲料采取的价格管理制度。由国家、地方政府和生产者团体共同提供资金,建立起“安 定基金”,当该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一定的水平时,就动用该基金填补其价格 差额的一部分。
      日本于1994年12月底废除了约有半个世纪历史的《粮食管理法》,制定了新的《粮食法》。2001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在农林水产省粮食政策局消费者生活课下设价格管理室,负责农产品的价格问题。日本农林水产省修改了对小麦、大豆、加工乳制品等特定农产品的保护制度,逐步完成向市场的过渡。
      21世纪日本政府的目标是提高国产米的价格竞争力,扶持重点农户进行规模经营。2004年日本通过《粮食法》修正案,维持政府原来的支持方式,基本放开储备以外的大米购销,设立全国米谷交易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使米价由市场供求决定。虽然迫于国际压力,日本对外开放了大米市场,但考虑到大米在国民生活中的特殊地位,政府转而更多地采用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手段,限制国外大米进入日本市场。
       4.公共事业收费的直接管理。公共事业收费一般由日本官方直接参与决定 和认定,大致可以分为由国会和政府决定、由中央政府决定、由地方政府决定三 类。主要有电力、煤炭、煤气等能源价格;铁路、航空、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高速公路、定期客轮等交通运输价格;邮政、电报、电话等邮电通讯价格;国家 医院门诊、住院、清扫、国立及公立大学授课、电视节目播放等服务价格;自来 水、公房、公用浴池等公用设施的使用价格;大米、香烟、食盐等专卖价格。日本政府对公共事业收费决定主要依据受益者负担原则和生产费用补偿原则,也就是说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也要按照生产价格规律的要求办事,计算成本,保持合理的利润。 
三、日本价格管理的特点
(一)民主、科学 
       日本价格机构的设置体现了鲜明的民主特点,具有非常大的广泛性。其重要 的价格管理机构原“国民生活安定审议会”、“物价安定政策会议”中都有各界人士和消费者代表参加,这自然就使得物价政策的制定更能体现民主的原则,使得 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可以直接到达决策层,从而使物价决策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的需要,更加科学可行。这些审议会下面的具体委员会,如物价政策构造委员会、 公共费用情报公开研讨委员会及下属的医疗价格作业委员会,电信、邮政等公共 费用部门会议还直接参与具体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确定和监督执行,这就使得民 众能够更直接的参与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决定。使价格决策不 单单是政府官员的事情。
(二)依法办事 
       日本价格管理实践最重要的特色就是凡事都有法可依,而且有法必依,执法 必严。日本的价格法律体系相对其他国家来说比较完备,根据各时期的情况曾先后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有《物价统制令》、《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关于 生活关联物资囤积居奇紧急措施法》、《石油供求合理化法》、《蔬菜产销安定法》 、《价格表示基准法》、《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为日本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稳定价格总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更为重要 的是,很多为了应付危机而制定的法律在危机过后依然保留了下来,而且还将长期有效,这就为以后发生类似情况时国家采取相应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如1946年3月颁布的《物价统制令》就是日本在发生恶性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直接干预价 格总水平的直接法律依据。
       日本处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企业,维护合理价格秩序的法律依据是1947年4月颁布的 《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该法旨在通过禁止私人垄断,禁止不正当限制交易和不公正的交易方式,防止事业(该法的界定为)支配力过度集中,排除由于联合、协定等方法人为制造生产、销售、价格、技术 等方面的壁垒及其他一切对事业活动的不正当约束,从而促进公正而自由的竞 争。这部法律为日本自由市场价格秩序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如在狂乱物价期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严格执行该法,严厉打击企业欺行霸市 ,牟取暴利,1974年5月东京高检对受举报的12家石油公司的17名哄抬物价者以违反《禁止垄断法》的名义提起诉讼。
       前面所提到的日本对农产品实行的各种价格支持制度,都是以相应的法律为 基础的,这些法律主要有《粮食管理法》、《蚕丝价格安定法》、《畜产品价格安定 法》、《农产品价格安定法》等。日本政府正是严格地依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价格进行干预,保证了农产品的价格稳定。1994年10月日 本国会通过了《关于主要粮食的供求及其价格稳定的法律案》(简称新《粮食法》),同时废除了约有半个世纪历史的《粮食管理法》。新《粮食法》改革了原来“统一管制”粮食流通体制,但仍然抓住“确保计划流通”的主题,通过92条具体规定保证主要粮食的供求及价格稳定。
       此外,其他法律中也有一些关于价格的规定,如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第109条的规定,政府可在发生严重灾害时决定必要物资的价格和报酬的最高额。

 

韩国价格管理概况
一、韩国的价格机构和管理概况
       韩国在价格管理上,采用直接管理的办法,在政府最高的经济决策机构―― 经济企划院(企划财政部)中设有物价政策局,其它许多部中也都有专门的物价管理机构,有的部(如农业部)还和中介组织(如农协)联合起来贯彻价格政策。
       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主要是一些重要的公用事业性价格和收费,还有农产品价格,对前者主要实行价格管制,由政府定价,对后者主要采取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方法,也就是将价格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法律实际上是一种非经济调节手段。20世纪60年代韩国的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对国内生产和消费,对农民收入有很大的影响,因而稳定农产品价格是政府管理价格的重点从1961年开始政府先后制定了《农产品价格维持法》(1961年4月)、《蚕丝价格稳定法》、《饲料管理法》、《农产品价格稳定基金法》、《口粮管理法》(1963年8月)、《农业基本法》(1967年1月)、《农水产品流通及价格稳定法》(1976年12月)等,通过这些法律政府试图将农产品价格维持在合理的水平上。
       60年代后半期,为了促进国内大米生产,提高粮农收入,韩国政府还制定了高米价政策。1971-1977年粮食批发价格上升年平均达到了23.1%。在实行粮食价格政策的同时,政府还发布法令,阻止耕地不断下降的趋势。另一个重要的粮食价格政策是双重价格政策,实际上也就是支持性价格。当收获季节来临时,政府以高价收购大米和麦子,防止谷贱伤农。当市场上出现粮食供不应求,市场粮食价格暴涨时,政府则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防止粮食价格的进一步暴 涨。据统计,1970年以前政府大米收购量接近于全部收获量的10%,以后增加到23-53%,上述粮食价格政策也为政府的粮食管理基金带来了巨额赤字,后来政府决定实行财政补贴制度。为了稳定农产品价格,政府还建立了农产品价格稳定基金,1960-1980年农产品价格稳定基金达到375亿元。 
       70年代中期,韩国的商业迅速发展起来,在物价形势不利时政府加强了对商业领域价格的干预。1975年政府制定了《关于稳定物价及公平交易法律》。
       在非常时期,韩国政府仍然采用价格管制的办法。80年代初,由于物价形势严峻,政府继续前一段时间的价格管制。1981年当经济调整起到了积极效果,物价稳定下来之后,政府及时地取消了价格管制。由于韩国政府有效的需求管理政策,80年代前半期实现了经济高速增长和物价低水平的目标。1984年物价总水平仅上升2%,而经济增长率为7.6%。
       随着私人资本的成长壮大,垄断的力量变得更加强大。大量的垄断必然损害竞争,因此,从 80年代起韩国政府开始对垄断价格进行干预。1981年4月,韩国政府公布了《反垄断法》、《公平交易法》,成立了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简称公正委),对容易产生垄断的产品价格进行限制。
二、韩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现在,韩国公正委已经升格为部长级中央机关,直属国务总理领导。公正委实际上是个准司法机关,也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干涉。它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对涉及有序竞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公正交易的案件进行调查、审议和处理。公正交易委员会共由9名委员组成,由总统任命,3年一届任期。公正委还下设事务处等机构,并且在主要地方驻有派出机关。
       公正委的主要办事程序是审查和审结。审查程序从案件接收开始,具体由负责处室或地方派出机构调查取证并听取被审查者的申诉。如果审查官(局长或地方机构所长)认为该案件有违法行为,则可通过直接发出“劝改”、“警告”信息或者向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并同时送达被审查者的方式处理。此后便进入审结程序。在此过程中,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核查“审查报告”和被审查人提交的意见报告,并决定审判时间和场所。审判庭接着进行审查官陈述、被审查人意见申诉、出示证据等程序,最后由委员会判定案件是否违法及需要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罚款、命令停止违法行为直至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如果被审查人对决议不服,可申请复议,或直接提起法律诉讼等等。
       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处理过数千起案件。实际上,正文所述4家石油企业和鲜京仁川精油公司1998-2000年在参与向国防部供油招标过程中,因共同协商价格就曾受到公正交易委员会1211亿韩元的罚款。当时,法院曾判处这些公司向国家赔偿810亿韩元的损失。
       2005年5月,公正交易委员会宣布,找到了固网商在2002-2003年间联手操纵价格的证据,对韩国最大的固网商KT公司及另外两家电信商,处以1198亿韩元的罚款。2006年6月6日,韩国最大的银行——国民银行,及花旗韩国银行(Citibank Korea)因误导客户、违规借贷及不正当地支持企业,而被公正交易委员会处以69亿韩元(732万美元)的罚款。
       公正交易委员会还从2006年2月至11月,对现代公司涉嫌违反公平交易规则一事展开调查,并与2007年1月18日宣布,现代汽车公司被处罚金230亿韩元(约合2450万美元)。公正交易委员会在一份声明中说,现代公司利用自身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给其汽车经销商定下超额的年销售目标,并强迫经销商延长合同。此外,现代公司还禁止经销商跨地域销售,还对经销商内部的人员情况进行干预等。
       2012年3月,三星电子涉嫌阻止调查官进出、销毁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等妨害组织调查。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三星电子妨害调查的行为是有组织的,向三星电子法人开出了3亿韩元的罚款,同时还分别向该公司的朴专务和金常务开出5000万韩元的罚款。这一金额超出了现有最高纪录——CJ第一制糖的3亿4000万韩元。公正委3月15日就手机价格高向三星电子开出追罚税(142亿8000万韩元)时也曾因妨害调查又将追罚税增加了23亿8000万韩元。

 

台湾地区价格管理概况
一、台湾地区价格管理机构概况
       为应对重要民生物资价格上涨,台湾“行政院”于2007年成立了跨部门的“稳定物价小组”,统筹指挥各部门行动,采取综合措施平抑价格,目标是在不影响市场自由竞争的前提下,把物价上涨对居民生活的影响降至最低。“稳定物价小组”由台湾“行政院副院长”主持,由“经建会”、“经济部”、“农委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消保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及“法务部”等多个“部会”成员组成,下辖四个常设小组,分别负责定期查价、协调供给、打击犯罪和市场监管。
       定期查价是一项较有特色的制度,由“经济部”从2005年底开始执行,每月固定查价两次。查价对象主要集中在便利商店、超市中销售的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商品,包括米面、食用油、肉类、乳制品、禽蛋等食品,以及卫生纸、肥皂等共177项。查价过程中,只要发现商品价格涨幅超过5%,“经济部”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恶意涨价行为。如果发现哄抬、垄断等现象,即将案件转交“公平会”等部门调查处理根据物价形势,“稳定物价小组”不定期举行会议,召集各部门研究对策措施。2008年上半年,由于物价形势严峻,“稳定物价小组”每周三定期开会。2011年春节以来,台湾地区物价快速上涨,部分民生物资和原材料价格涨幅明显,民众反应强烈。2011年2月17日,“稳定物价小组”召开会议,要求持续监督物价波动,并出台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二、台湾地区价格管理的主要措施
    “稳定物价小组”主要通过降低税费、增加供给、疏通渠道、打击炒作等方式,抑制物价上涨。具体措施包括:
   (一)及时调整关税。台湾地区能源、农产品及工业原料绝大部分依赖进口,有关部门把降低关税作为稳定岛内价格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方面通过调降 税费,降低民生物资和重要原材料的进口成本;另一方面,把机动降税作为与经营者的谈判条件,促使经营者将调降关税的收益体现在销售价格中,回报消费者。今年春节前后,台湾“行政院”已经连续两次调降砂糖、小麦、淀粉等十三种产品的关税。2011年2月17日“稳定物价小组”会议又授权“财政部”,机动调降小麦、奶油、玉米粉、大豆粉、粗糖等原料的进口关税。
   (二)限制出口和增加进口。为保证重要物资首先满足岛内的需要,维护岛内物价平稳,台湾有关部门会在特定时段限制个别产品的出口。如2008年3月, “稳定物价小组”商议决定,为缓和岛内建筑材料价格大涨冲击,停止钢筋出口三个月,优先满足岛内需要。同期,“经济部”打破饲料玉米一直从美国进口的惯例,批准从大陆中粮公司进口二十万吨饲料玉米,以便于节省运费,降低成本。
   (三)适时投放库存。保障供给是稳定价格的首要前提,台湾有关部门注重发挥“国有企业”及相关机构在保障市场供应方面的作用。在物价显著上涨时期 ,要求石油 、化肥等行业的 “国有企业”积极供应,不得囤积、哄抬价格。为应对2008年物价上涨,“农委会”投放十万吨安全存粮作为畜牧饲料,以有效降低饲料成本。同期,“经济部”会同“农委会”提高稻米收购价格,引导台湾农民增种稻米,稳定粮食价格。2011年2月7日,“稳定物价小组”将6.5万吨库存大米投放市场,并决定从3月份开始,以进口价格的九折向岛内饲养户供应玉米。
   (四)实施冻涨、缓涨机制。在台湾地区,石油、食糖、色拉油等行业中“国有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对于上述“国有企业”,相关部门可酌情对部分重要物资实施短期的价格冻结政策。2008年上半年,“稳定物价小组”多次实施油价冻涨。今年以来,对食糖、食用油、水、电等价格启动冻涨、缓涨机制。2011年2月17日,“稳定物价小组”提醒台糖公司“公营企业负有社会责任”,并责成台湾中油公司“审酌国际油价、岛内物价”等。会后,台糖公司原拟上调的小包装砂糖和色拉油价格紧急刹车,宣布“无限期”推延价格调整。此外,原先拟调整的水、电价格,同期也确定全面冻结。
   (五)引导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遏制跟风哄抬物价之风,在物价较为严峻的时期,“经济部”、“公平会”等部门邀请重点企业和行业协会进行“劝导”,劝说企业在关税调减等优惠条件下,尽量不要涨价。此类协调会议,一方面是希望企业能够确保供应稳定,防止短缺进一步助涨物价上涨的气氛;另一方 面也向企业表明,若有联合涨价、囤积居奇等行为,政府将依法严加处分。2011年2月11日,“经济部”邀请台湾地区面粉工业同业工会、罐头工会、糖果饼干面食工会、台湾食品产业发展协会、台湾地区乳品工业同业工会以及台荣产业公司等企业座谈,希望企业协助政府稳定物价,并把关税调降的收益回馈给消费者。
   (六)设立平价专区。此项工作由“消保会”负责,主要是在物价飞涨时期,协调各大连锁超市、大卖场,促请有议价能力和意愿的企业联手,设立民生必需品平价供应专柜。2008年,“消保会”组织6家大卖场和连锁便利店设立平价专区,其中家乐福48家店设“捍卫荷包专区”;大润发23家店设“抗涨总动员”专区;爱买吉安14家店设“全面抗涨总动员”专区;全联福利中心402家店设“爱惜金钱,全联抗涨”专区;松青超市72家店设“抗通胀捡便宜专区”;惠康超市202家店设平价专区。“平价”商品主要是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包括米、面粉、奶粉、食用油、酱油、蛋、方便面、卫生纸、洗发乳、沐浴液(肥皂)等。
   (七)严厉打击炒作行为。在价格上涨较快时期,台湾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防止价格出现不合 理上涨。2008年5月,台湾“行政院”通过了《稳定物价之取缔囤积方案》,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及职能分工,依职权认定相关行业是否存在囤积居奇行为,并予以严厉打击。认定“囤积居奇”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非经营商业之人或非经营本业之商人大量购存;二是本业商人购入后不应市销售;三是虽应市销售但抬价显然超过合理利润。在执法过程中,一般核查企业价格调整与成本变动之间是否存在合理联系,或者是对比企业当期进销量与往年同期数据。


相关资讯

    暂无相关的数据...

共有条评论 网友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