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价格研究>工作研究

价格工作要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彰显作为

2009/1/31 14:36:57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要地位的高度概括。我们要深刻认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新时期的价格工作,必…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要地位的高度概括。我们要深刻认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新时期的价格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价格工作的职能和作用,不断推动和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一、用科学发展观审视新时期价格工作,使之服从和服务于科学发展的需要

胡锦涛同志在2004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就指出:“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实际,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寻找差距,总结经验教训,转变发展观念,调整发展思路,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并体现到各项工作中去,真正落到实处”。按照这一要求,如何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价格工作,使价格工作服从和服务于科学发展的需要,是物价部门在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必须首先解决好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要真正把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些基本原则和要求,贯穿于价格工作的全过程,才能使价格工作服从和

服务于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在五个方面:一是“听证会代表”这一称谓被取消,这是因为社会各界反映他们只能说出自己的意见,“起不到代表作用”,今后参加定价听证会的“代表”将被称为“听证会参加人”。二是建立听证人制度,新设定价听证会听证人。三是对定价听证会旁听人员、新闻媒体进行了规范。四是完善了定价听证程序。五是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的比例要占总数的五分之二。六是建立了听证会意见反馈机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公布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这就意味着价格主管部门对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采纳与不采纳都必须给一个明确的说法。我认为,修改后的《听证办法》增强了听证会的可操作性,对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以价格改革为先导,价格改革的推进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价格工作在推进经济有序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价格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目前,价格改革特别是资源性、垄断性等深层次价格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价格工作推动社会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任务依然繁重。因此,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价格工作必须直面现实,与时俱进,从科学发展的大局中认真审视自身的职能和作用,在改革中寻找地位,在创新中树立形象,在进取中发挥作用。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价格工作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联系实际,将科学发展观贯彻于具体价格工作之中。

紧紧把握发展这一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树立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不能离开发展这个主题,离开了发展这个主题就没有意义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价格工作就要紧紧把握发展这个主题,围绕发展开展工作,把促进发展、保障发展、实现发展摆在首位。推进价格改革,出台价格政策,研究价格问题,解决价格矛盾,要把谋发展、求发展、促发展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要把是否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作为衡量价格改革、价格管理与服务的重要标准。凡是符合科学发展的事,就要去积极倡导和推动;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毫不迟疑地去改。紧紧把握以人为本这一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格工作的实质就是协调和解决利益矛盾问题。通过按照经济发展规律要求,科学合理地协调和解决好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价格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关键是要做到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一切为了人民,要为人民谋利。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政策,出台价格措施,要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重,防止因部门利益,垄断集团利益等局部利益而损害多数群众的利益;要注重听取来自基层广大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意见,建立和完善对弱势群体的价格保障机制;履行价格审批程序,要公开办事过程和结果,提高效率;市场监管执法,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同时,也要更加人性化,把严格执法与周到服务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紧紧把握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这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价格工作要把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和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贯穿于价格工作实践的全过程。价格工作要紧密结合经济发展的实际,正确处理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全面发展的关系,加快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关系,当前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发展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通过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措施,规范价格管理等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好价格在经济运转和社会发展中的杠杆作用,更好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平衡利益格局,从而推动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切实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价格工作必须处理好几个关系

价格既是市场的核心,又直接关系到生产者、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以,在价格工作中必须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问题。

 (一)价格工作必须处理好稳定物价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价格工作必须首先处理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以发展促稳定,以稳定来促发展。由于我国的价格改革是在短缺经济时期,尤其工农业基础产品价格偏低的情况下起步的,出台价格政策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市场价格的波动和价格总水平的上涨。价格总水平的上涨从某种程度上会刺激某些方面生产和流通的发展,但也会给人民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反过来又会使各项改革难以推进。所以,价格工作必须在稳定物价和发展经济两个方面找到一个平衡的结合点,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价格政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协调发展。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审时度势,准确把握价格改革的力度,做到既要推动和促进经济发展,又使社会各个方面能够承受,保持社会的基本稳定;要选准价格改革的品种和出台时机,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进行周密、妥善的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

 (二)价格工作必须处理好政府定价和放开价格管理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的管与放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只要有利于科学发展,该管的政府就要管住管好,该放的政府就要放开放活,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政府定价和放开商品价格的范围要根据科学发展的要求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凡纳入政府定价的人民生活必需品、重要的资源性基础产品,垄断性商品等,应主要通过政府调整价格的方法解决其价格矛盾。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必须要依法进行成本监审,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变化的实际情况,依据价值规律,国家有关价费政策和市场供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价格,重要的还需报省政府审定;凡已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其定价权应尽可能地下放。定价权的下放,不是说逐级下放给下级政府或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而是应下放给生产经营企业,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价格。该放的彻底放开,这也符合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最终要求。但是,无论是调或放,都必须确保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确保人民生活水平基本不降低。因此,必要时政府应给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以安定人心。对于因国家宏观调控需要,价格不能调整而影响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也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或者减免税收,确保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市场的有效供给。在商品价格放开以后,市场监管的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依法治价的要求更高了。除了通过日常的商品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加强管理外,对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收费要加强成本监审;通过市场监测、信息引导的手段,指导企业合理定价,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对放开由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和收费,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必要时可采取差率或利润率控制,紧急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临时干预措施,确保市场物价的稳定和社会安定。

 (三)价格管理必须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以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价格工作要统筹兼顾,必须妥善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以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这样才会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价格改革就会顺利进行。因此,不能就价格论价格,而应把价格工作放到整个经济大环境中去考虑。每出台一项价格改革政策,不仅要考虑当时的经济大环境和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等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还要注意到保持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当前,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兼顾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同时,更多地关注民生价格问题。在进行教育、医疗、住房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价格改革时,要充分考虑老百姓,特别是一些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减轻他们的负担,保护他们的利益,取得他们的支持。

三、对于科学管理价格的几点思考

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协调、同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要特别注重通过价格管理疏导价格矛盾,深化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在我国加快社会主义市场化进程中,在价格管理机制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并开创价格管理工作新局面,这其中关键在于联系实际,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突出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一)价格管理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价格管理要有利于市场竞争,更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一是逐步放开非垄断性商品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非垄断性商品价格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调节和健康发展。二是对带有垄断性的商品价格,也要充分发挥价格管理在市场经济中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依据公平合理的要求,建立由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的价格协调机制,逐步实行以政府指导价格管理为主导的管理形式,从价格政策上给予一定的调节幅度。三是分层次推进商品价格竞争,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生产经营者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二)价格管理要着重提高定价的科学性。一是完善政府定价程序。定价程序是实现价格管理科学性的重要保证。从目前情况看,现行价格法规关于定价程序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专家论证程序没有具体的办法规定。因此,有必要在深入分析现行政府定价程序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完善政府定价程序;二是合理确定定价依据。关于政府定价的依据,我国《价格法》已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政府定价时既要考虑成本的变动,又要考虑价格变动对其他行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因此在定价时要结合具体情况,最终确定合理的定价依据,从而提高价格管理的科学性。

     (三)相应调整价格管理方式,完善监督机制。我国现行价格法规明确规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各方面的反应适时制定价格,但对如何适时制定价格并没有作相关规定。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价格管理部门与被管理行业的关系就是价格调整与价格调整申请者的关系,而且几乎所有申请者都是申请上调价格,一旦调整价格或制定价格过程结束,价格部门就很难及时掌握其成本费用情况和经营状况。当前社会各方面对这种现象反映比较强烈,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要改变这种现状,首先要对分行业的成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建立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建立动态价格管理机制,完成从被动管理到主动管理的转变。强化定期成本监审功能,扩大定期成本监审范围,依据监审结果决定是否中止、降低或提高价格。尤其是对一些由于垄断经营而产生暴利的行业,要敢于降价。在科学、合理的制定、调整政府定价后,价格检查部门的跟踪检查工作需及时启动,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也应及时反馈给价格制定部门,使之有针对性的进行处理。


相关资讯

    暂无相关的数据...

共有条评论 网友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