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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探索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廉价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2012/11/1 15:27:2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社会和患者的负担,近日,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社保和药监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廉价、短缺药品生产和供应的意见》和《江苏省廉价药品遴选办法》,积极探索运用价格杠…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社会和患者的负担,近日,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社保和药监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廉价、短缺药品生产和供应的意见》和《江苏省廉价药品遴选办法》,积极探索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廉价药品的生产和供应。其主要做法是:

  一、明确廉价药品的价格政策

  根据生产、供应、临床使用等情况制定《廉价药品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廉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由省物价局综合考虑药品规模、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全省统一销售价格,在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按在统一销售价格基础上扣减规定加价率后的价格执行。

  二、统一廉价药品的遴选原则

  在廉价药品遴选原则的把握上:一是疗效确切,临床常用,容易被同类高价药替代的药品;二是经多次招标,市场价格趋于稳定的药品;三是适合医疗机构使用的常用剂型;四是最小剂量单位价格低,日平均治疗费用低的药品;五是供应不正常的临床必备药品。

  三、细化廉价药品的遴选参数

  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计算单位的规定,西药以最小单位(片、粒、袋、支、瓶)价格为主要遴选参数标准;中成药以日治疗费用为主要遴选参数标准。西药最小单位价格以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代表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计算;中成药日治疗费用原则上以药品说明书中主要适应症的用量为标准进行计算,如同时有成人和儿童用量,以成人日平均用量作为计算依据。具体遴选参数见下表:


剂 型

价格(费用)

胶囊、片剂(片、粒 )

≤0.05元

颗粒剂、合剂(口服液)、口服滴剂(袋、支、瓶)

≤0.50元

合剂(口服液)容量在50ml以上

≤2.5元

注射剂(支、瓶、塑料瓶、袋)

≤1.0元

滴眼剂、眼膏剂、滴鼻剂、软膏剂、乳膏剂(支)

≤2.5元

栓剂(枚)

≤0.3元

中成药

≤2.0元

  四、确定廉价药品的遴选范围

  廉价药品遴选范围主要为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增补药物目录》内药品以及2009年本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使用的廉价药品。为使遴选范围尽可能符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要求,将《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增补药物目录》作为第一批《廉价药品目录》的遴选范围。

  为保证遴选的药品更加符合本省用药实际,江苏省物价局与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联动,充分征求各市级医疗机构意见,初步遴选出了第一批廉价药品目录。其中,中成药覆盖了解表剂、清热剂、扶正剂等10余类临床常见适应症,西药覆盖了抗微生物类、解热镇痛类、心血管类、消化系统等14类临床常见适应症,儿科、妇科等专科用药较少,涉及泌尿系统、抗肿瘤系统、内分泌适应症的药品暂没纳入。

  五、衔接廉价药品的相关政策

  为保证廉价药品价格政策顺利实施,江苏省物价局积极与省卫生、社保部门沟通协调,明确了《廉价药品目录》内药品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不再以价格高低作为中标依据,廉价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医保部门参照甲类药品政策予以支付费用。

  目前,江苏省物价局正与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合作,对2009年以来的药品采购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力争让廉价药品目录不仅实现临床适应症的广覆盖,还能体现临床用药习惯。在经过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形式征求社会意见后,年底前将正式公布第一批廉价药品目录及其统一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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