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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亚运期间广州地区餐饮服务业价格行为规范

2010/12/6 15:51:45

编者按:近日,为规范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餐饮服务业、旅馆业价格秩序,广州市物价局制定了《2010亚运期间广州地区餐饮服务业价格行为规范》及《2010亚运期间广州地区旅馆价格行为规范》,根据餐饮服务业和旅馆业的行业特点,提出了针对性的价格行为规范。现刊载如下,供各地…

编者按:近日,为规范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餐饮服务业、旅馆业价格秩序,广州市物价局制定了《2010亚运期间广州地区餐饮服务业价格行为规范》及《2010亚运期间广州地区旅馆价格行为规范》,根据餐饮服务业和旅馆业的行业特点,提出了针对性的价格行为规范。现刊载如下,供各地参考。

2010亚运期间广州地区餐饮服务业价格行为规范

广州市物价局


  一、为加强广州2010亚运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整顿和规范餐饮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和企业价格行为,为亚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餐饮经营者是指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宾馆、酒店、饭店、酒家、餐厅、菜馆、面馆、茶楼等经济形式专营或兼营餐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三、餐饮经营者制定价格,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和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的正常价格秩序,努力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亚运期间的餐饮服务价格应尽量维持在平时价格水平。

  四、餐饮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价目表、价目簿、价目牌、标价签、店堂告示等形式,认真做好餐饮服务明码标价工作。

  五、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要求,标明各种菜肴、面点、酒水、饮料、果盘等的品名、规格、单价及计价、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详实具体、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提倡和鼓励餐饮经营者根据经营环境和经营特点,采用成品或半成品出样标价,以盘计价的菜肴同时标明食材的重量、数量等内容。

  六、一般菜肴价格不得使用“时价”等含糊字样标示。对于时令性较强,确需在价目表中标示“时价”字样的鲜活海鲜、河鲜类菜肴,仍必须在店堂内的海鲜、河鲜存养场所按要求进行明码标价,或以其他能向消费者显示的方式公布当日的销售价格。

  七、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金额、提供茶水服务需要收取服务费,或者需要对消费者自带酒水、食物加收服务费的,应在经营场所内以店堂告示、价目牌或其他便于消费者知悉的方式明确标示,并于消费前主动告知消费者。

  八、餐饮经营者在餐前主动提供给消费者有偿使用的纸巾、有偿食用的餐前小食等,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征询消费者意见;用餐时为消费者开启酒类、饮料或制作鲜榨果汁等饮品时,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并确认开启或制作的数量。

  九、餐饮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经洗净消毒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餐具,不得以“消毒餐具费”、“消毒餐巾费”等名义变相价外加价。

  十、餐饮服务价格的结算,应当详尽、准确。结算时应出具消费结帐清单和提供发票,结帐清单应如实写明所消费的品名、单价和总结算金额。

  十一、餐饮经营者因计价、计量错误多收价款的,应当将多收价款如数退还消费者。因调整价格未及时更换价目表等而造成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标价的,高于标价部分的结算价款应视同计价错误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

  十二、餐饮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十三、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增强诚信经营和价格自律意识,依法行使企业正当的价格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监督,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努力减少纠纷和矛盾。

  十四、本规范由广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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