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调整城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3月7日,记者从南宁市物价局获悉,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城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分类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14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1.14元/立方米执行。
据了解,目前我市污水处理费未区分居民和非居民,收费标准为1.14元/立方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有关“2016年底前,我区设区城市的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的规定,须将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分类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并适当调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本次调整城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在对我市2013年至2015年污水处理成本进行监审、征求本级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部分非居民用水户征求意见会、开展调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经认真核算,并呈报市政府同意,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将我市城区的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至1.40元/立方米,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