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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拟上调污水处理费

2016/12/29 16:17:39

12月27日,呼和浩特市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听证会召开。此次污水处理费拟调整:居民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65元调整到0.95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95元调整到1.40元。此次调整后综合污水处理费为1.25元/吨。据了解,市发改委经过对城市污水处理成本的测算,并充分考虑…

12月27日,呼和浩特市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听证会召开。此次污水处理费拟调整:居民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65元调整到0.95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95元调整到1.40元。此次调整后综合污水处理费为1.25元/吨。

据了解,市发改委经过对城市污水处理成本的测算,并充分考虑企业单位、居民的承受能力,兼顾排水企业运行成本及污水设施工程还贷,制定了调整方案。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以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报告为依据,在对呼和浩特市实际情况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拟订了呼和浩特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听证方案,并召开了此次听证会。

记者从听证会上了解到,呼和浩特市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价格是于2008年制定的。市发改委经过对呼和浩特市191214户居民2013年至2015年生活用水量进行统计分析,测算出居民平均用水量4.33吨/月,以目前居民污水处理费0.65元计算,月均支出污水处理费2.81元/户。按每吨供水处理费增加0.30元计算,污水处理费调整后,居民家庭月均污水费支出将增加1.30元,合计月均支出污水处理费4.11元。与2015年呼和浩特市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114元相比,仅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13%,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对居民生活没有大的影响。

调整方案指出,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于呼和浩特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污水处理费不作调整,继续按每吨0.45元执行。同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减免对象享受有关减免政策。

记者了解到,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目前,我市现有辛辛板、章盖营、公主府、金桥和班定营5座污水处理厂,原设计总处理能力为32万吨/日,其中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的27万吨/日,执行一级A标准的5万吨/日。今年年底,我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及提标扩建工程完工后,城区5座污水处理厂总处理能力将达到每日48万吨,出水水质将达到优于一级A标准。

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办公厅代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代表以及居民、企业代表参加了此次听证会,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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