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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机制问题研究

2016/6/28 15:42:07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逐步完善,出现了诸如价格矛盾等新问题和新情况,如何调解处理好价格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的环境氛围,是价格主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价格争议调解正是适应新形势下价格工作新要求而产生的,它通过专业的价格鉴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逐步完善,出现了诸如价格矛盾等新问题和新情况,如何调解处理好价格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的环境氛围,是价格主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价格争议调解正是适应新形势下价格工作新要求而产生的,它通过专业的价格鉴定知识,来影响当事人对价格的判断,进而调处当事双方的价格争议。自《山东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鲁政办发【2010】7号)》文件实施以来,山东省临邑县价格认证中心积极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履行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的工作职能,规范调解处理行为,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价格认证机构的职责之一是“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鲁政办发【2010】7号)》中明确指出:“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鲁价认发【2014】151号)》文件中明确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建设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扎实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必要性

1、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涌现,各类价格纠纷案件大量增加。社会生活中的诸多矛盾,往往都会通过价格形式表现出来,而这些价格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很容易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要素。价格部门开展价格矛盾调解处理工作,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价格争议,是推进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价格权益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为矛盾双方搭建了一个调解价格矛盾、解决价格纠纷的理性平台。

2、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是价格系统服务群众、服务政府的重要举措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是社会矛盾付诸法律之前的一个温和的、低成本性解决方法,它不仅是政府推进公共管理和司法机关维护人民权益及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也是新时期下价格主管部门坚持以人为本,创建服务型机关,转变工作作风的一个重要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价格矛盾调解处理工作是政府价格部门和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职责。协调、处理价格矛盾,进行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的确认,不仅是属于政府价格部门的行政裁定职能,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价格部门管理、引导、处理价格矛盾的一种有效形式。积极开展价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价格管理部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措施

强化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是目前形势下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价格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尚在初步阶段,民众了解不多。为此,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强化舆论宣传,不断扩大价格部门开展价格矛盾调解处理工作的社会影响。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价格矛盾调解处理工作的职能和程序,宣传群众关心的价格矛盾纠纷典型案例,引导群众在发生价格矛盾时优先考虑价格矛盾调解。同时,还要细化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程序。“调解优先”是处理价格矛盾纠纷的首选,要调解处理价格矛盾首先要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双方争议的焦点,尤其要注意四点:一是找准当事双方的利益关系平衡点;二是确定标的属性,厘清价格鉴定方法;三是在合法自愿原则下,采用当事人意愿的形式,平心静气、平等协商;四是确保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客观公正。

四、对基层开展价格矛盾调解处理工作的建议

目前,受多方面条件限制,在基层开展价格矛盾调解处理工作难度较大,民众了解少,部门配合少、领导接触少,针对这一情况,我认为做好基层价格矛盾调解处理工作应在以下三点做好重点工作:一是多方合力,部门协作,积极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平台,协同信访、司法等相关部门,就地受理,建立价格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将因价格矛盾引发的社会矛盾纳入其中;二是总结经验、规范程序,建立地区价格矛盾处理工作数据库,将各县市区价格矛盾纠纷案件汇总、整理,不断完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制度,不定期组织培训,讲解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基层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经验及水平;三是不断加强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价格矛盾调解处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是价格认证中心,其实质是价格主管部门为因价格不明而产生的矛盾提供一个公正方便的调解处理平台。需要价格认证中心牵头组织,又需要价格主管部门的各职能科室协助参与,还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服务网络的作用,更离不开地方政府和领导同志的大力支持。只有整合所有系统资源,才能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提供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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