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江西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计价调字〔2002〕5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15年8月13日
江西省定价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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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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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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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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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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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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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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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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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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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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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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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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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母站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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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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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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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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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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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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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排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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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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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设区市的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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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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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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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跨县(市、区)的和设区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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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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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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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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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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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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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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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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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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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定原则,授权市、县制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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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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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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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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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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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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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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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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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和
道路运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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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传统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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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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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专用铁路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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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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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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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席高三级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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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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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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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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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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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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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交通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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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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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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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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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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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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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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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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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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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为省会城市机场、火车站机动车停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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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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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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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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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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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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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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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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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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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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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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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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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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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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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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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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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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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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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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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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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和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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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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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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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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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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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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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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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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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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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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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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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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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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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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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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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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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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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公办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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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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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为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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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所辖公办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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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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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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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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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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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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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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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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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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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
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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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安装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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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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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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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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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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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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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及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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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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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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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和住房前期物业管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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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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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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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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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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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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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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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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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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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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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为碳排放权、矿业权、土地使用权、企业产权等交易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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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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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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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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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路(含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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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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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部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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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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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为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事务所)提供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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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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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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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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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证书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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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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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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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防雷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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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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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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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六、食盐、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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