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内发改规范字[2015]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内计价字〔2003〕1号)。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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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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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 |
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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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
不包括汽车运输的压缩天然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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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通过管道供应的煤气及未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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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区内跨盟市的、区属的和大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辖区内跨旗县(市、区)的和盟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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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市、区)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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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试点旗县人民政府 |
农村牧区农牧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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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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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热 |
集中供热出厂和销售价格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试点旗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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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运输 |
管道运输价格 |
自治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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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和道路运输价格 |
自治区内地方国企全资、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传统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票价率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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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及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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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务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试点旗县人民政府 |
主要包括站务费和提供必要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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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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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货运价率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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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费标准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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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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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服务收费 |
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民航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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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价格 |
公共汽车票价及城市轨道交通运价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试点旗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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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运价、燃油(气)附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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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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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房 |
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公租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建设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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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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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教育 |
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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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体检费、军训费、高中择校费和其他针对学生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其中,学费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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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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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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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和特种行业人员资格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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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化 |
有线电视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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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部分4A级(含4A级)以上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按自治区景区门票定价目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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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定价以外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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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设施 |
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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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养老 |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试点旗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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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殡葬 |
公益性公墓价格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试点旗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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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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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环保 |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和拍卖底价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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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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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环卫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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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重要专业服务 |
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如碳排放权、排污权、土地使用权、企业产权、建设工程承发包等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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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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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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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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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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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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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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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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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监管区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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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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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部分)收费标准 |
定价范围为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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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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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使用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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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电气检测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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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与职业危害检测及评价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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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气检测收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试点旗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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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进入或退出本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自治区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3.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4.授权盟行政公署、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5.成品油价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6.食盐零售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7.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竞争尚不充分的中介服务收费通过制定统一管理办法或规则进行管理。
8.居民用天然气入户安装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形成市场竞争后适时放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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