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西藏军区后勤部、武警西藏总队后勤部,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藏计物价〔2003〕84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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