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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

2001/7/4 14:21:51

第11号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实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二○○一年七月四日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编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重要的中央储…

第 11 号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实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二○○一年七月四日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编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1

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

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2

国家专营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待业所有生产企业

3

部分化肥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氨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4

部分重要药品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红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

5

教材

印张单价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6

天然气

出厂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7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

出库(渠首)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包括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8

电力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销售电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9

军品

出厂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10

重要交通运输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11

邮政基本业务

资费

国家计委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12

电信基本业务

资费

信息产业部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13

重要专业服务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包括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部分中介服务

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民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说明:
  一、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价格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国务院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国家计委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自动进入本目录。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国家计委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国家计委进行必要的管理。
  三、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地方定价目录。地方定价目录包括两部分:(1)列入本目录的品种应同时列入地方定价目录,并注明国务院定价部门。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商品中,国务院价格部门只制定代表品价格的,非代表品价格按照定价目录由地方制定。(2)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关于政府指导价格和政府定价条件的地方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可列入地方定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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