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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畜牧业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及指标说明的通知

2000/1/19 16:52:28

计价格[200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适应现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和价格工作的需要,经征求各地意见,决定对畜牧业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式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畜牧业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及指标说明》印…

计价格[20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适应现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和价格工作的需要,经征求各地意见,决定对畜牧业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式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畜牧业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及指标说明》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度开始使用。请有畜产品成本调查任务的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物价局认真组织实施,并抓紧 436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调查资料的质量。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开展畜产品调查。
  附:畜牧业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及指标说明

附件:

畜牧业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及指标说明

  一、调查表式及适用范围:畜牧业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包括
   《畜牧业产品生产成本收益调查汇总表》(表一)、《畜牧业产品每百只存栏畜费用计算表》(表二)及《畜牧业产品成本调查基础数据表》,适用于牧区群养的牛、羊(土种山羊、改良山羊、土种绵羊、改良绵羊)等畜牧业产品生产成本收益调查。
  二、调查户及调查周期:应选择能代表本地区中等生产水平且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畜牧专业户作为调查户。调查周期为一年,自上年3月1日至翌年2月28日。
  三、调查内容:调查周期内调查户整个畜群的数量变化情况、畜产品产量和实际销售收入、畜群生产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用工情况及其他成本外支出等。
  四、畜群产品:指畜群调查周期内出栏畜(包括出售和自食的牲畜)和生产的毛(绒)及副产品,以及畜群期未存栏数减去期初存栏数后净增加的调查畜数量。
  五、指标解释:
  (一)期初、期末存栏数量。期初存栏数量指上年3月1日登记的调查户畜群数量,期末存栏数量指当年2月28日登记的调查户畜群数量。
  购进的牲畜,视同自产畜,在相关费用项目中填入购进费用。购进畜情况应在调查汇总时予以说明。
  (二)产品畜数量。指每百只存栏畜调查期内出栏畜(出售、自食)和净增畜数量。
  每百只存栏畜出售、自食数量=调查期内出售、自食数量之和÷期初存栏数×100。
  每百只有栏畜净增畜数量=(期末存栏数量-期初存栏数量)÷期初存栏数量×100。
  每百只存栏畜产品畜数量=(畜群期内出售、自食数量+期未存栏数量-期初存栏数量)÷期初存栏数量× 100。当净增畜数量为负数时应从出栏畜数量中扣减(按出售、自食数量占出栏畜数量比重扣减),直到期末存栏数与期初存栏数相等。
  (三)每只产品畜平均活重。指调查周期内出售、自食和净增畜的活体平均重量。
  每只产品畜平均活重=(出售畜总活重+自食畜总活重+净畜总活重)÷产品畜数量
  净增畜总活重按出售畜的平均活重计算乘以净增畜数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净增畜总活重=每只出售畜平均活重×净增畜数量
  如出售畜中不同年龄畜的比例与畜群实际比例相差较大,计算出售畜活重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避免活重数据畸高或畸低。
  (四)产品畜产值。指每百只存栏畜调查期内出栏畜(出售、自食)和净增畜的产值。出售畜按实际出售收入计算,自食畜和净增畜按调查期市场平均活重价格乘以自食畜和净增畜的总活重计算。
  产品畜产值=调查期内出售、自食和净增畜产值之和÷期初存栏数量×100
  (五)毛(绒)产量和毛(绒)产值。
  毛(绒)产量=调查期内畜群毛(绒)实际产量÷期初存栏数量×100
  毛(绒)产值,已出售的按全部出售收入计算,待出售的或自用的按调查时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毛(绒)产值=(已出售毛绒的产值+待售和自用的毛绒产值)÷期初存栏数量×100
  毛(绒)产量和产值只计算实际出售的和自用的部分,霉烂或丢弃部分不计算数量和产值。
  (六)副产品产值。副产品产值包括自然死亡的牲畜残值、产奶、粪肥及劳役收入等。其中出售的副产品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自用的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副产品产值=调查期内各种副产品产值之和÷期初存栏数量×100
  (七)产值合计。产值合计=产品畜产值+毛(绒)产值+副产品产值
  (八)其它收入。主要指政府或有关部门为扶持畜牧业生产在资金或实物上实行的优惠措施而直接或间接增加的收入。如政府或有关部门向生产者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无偿或低价提供农资等。其低于市场价格(或利息)而少支付的费用,相当于间接增加了生产者的收入,应计入本项,同时,按市场价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上述收入属于多业或多种产品共享的,应在各业分摊后,再按产值或饲养数量分摊后计入本项。
  (九)物质费用。指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平均分摊到每百只存栏畜上的费用。包括直接生产费用和间接生产费用两部分。
  1.直接生产费 用:指不需分摊、可以直接计入畜产品中的费用。包括:
  (1)饲草费:指牲畜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饲草支出。购买的饲草按实际购进价格计算。自产、自采饲草可参照市场价格计算。无市场价格的,可将其采割饲草所发生的人工和支付的费用折价计入饲草费,不要计入其它费用和用工项目。
  (2)饲料、饲盐费:包括自产和购买的精饲料、粗饲料和饲盐的费用。购买的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自产的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3)医疗防疫费:指畜群用于防治疫病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4)配种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填列,自养种畜不计配种费。
  (5)放牧用具费:指放牧用防寒、防雨用具及鞭子、叉子、电筒、剪子、套马杆等费用。
  (6)幼畜购进费:指购进仔畜所实际支付的费用。
  (7)其它直接费用:指上述项目没有包括的其它直接物质费用支出,如接羔费(专门为牲畜接羔所发生的费用)、转场搬迁费、放牧用燃油费、水费、雇工工价超过当地工价部分等。
  雇工费用的核算办法。雇工的劳动量计入用工数量中,雇工工价(包括支付雇工的工资和合理的饮食费)超过当地工价的那部分费用计入其它直接费用。如某牧户有100只羊,雇一个工放牧30天,每天工资和饮食费15元,共支出450元,当地劳动日工价为每天10元。则核算时,应将雇工的30天劳动量计入用工数量中,按当地劳动日工价计算,有300元(30天×10元)已计入成本,余下的雇工费用150元(450元-300元),计入其它直接费用。
  2.间接生产费用:指与畜产品生产过程有关,但需要经过分摊(分品种分摊或分年分摊)才能计入成本的费用。包括:
  (1)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生产用帐房、畜棚、粉碎机、提灌机、放牧用畜及其它各种生产用具和设备。各项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为10%,其中生产用房屋永久性畜棚8%,简易畜棚25%,各种机械、动力和电器设备10%,运输工具10%,排灌设备12%,管理用具8%。
  (2)草场建设费:指为改善草原生产条件所花费的费用支出。如果数额较大或多年受益的,按受益年限进行分摊,属国家投资的不填列。
  (3)修理费:指当年修理农牧机具、各项生产设备和生产用房等费用支出(已计入直接费用的部分不要重复计算)。
  (4)其它间接费用:指上述项目没有包括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它间接生产费用支出。上述费用,均需按期初存栏畜头数分摊。
  (十)用工数量和用工作价。用工数量指每百只存栏畜期内耗用的直接用工和间接用工数量。直接用工包括放牧饲养用工、接羔用工、圈畜用工、剪毛用工、抓绒用工、挤奶用工、其他直接用工;间接用工包括草场建设用工、修缮修理用工、其它间接用工。用工数量既包括牧户家庭人口的用工数量,也包括雇工的用工数量。
  用工数量=调查畜应分摊用工数量÷期初存栏畜数量×100
  用工作价=劳动日工价×用工数量
  劳动日工价计算公式同种植业。
  注意,多种牲畜混养的,各项费用和用工能直接计入不同畜种的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先按产值或饲养数量在各畜种之间分摊,然后再按调查畜种的期初存栏头数分摊计算。
  (十一)生产成本。生产成本=物质费用+用工作价
  (十二)期间费用。指与直接生产过程没有关系或关系不密切的费用支出,包括承包费、管理费、销售费和财务费。属于各业或各品种共同发生的,应先按各业分摊,畜牧业应分摊部分再按产值或饲养数量在各种产品之间分摊。
  1.承包费:指牧户为获得某块草场的经营使用权向集体或他人支付的承包或租赁费用。以实物形式支付的按支付期市场价格折价计入,每年支付的按当年实际支付金额计算,一次性支付而承包多年的按年限分摊后计入。注意,承包费只是指承包人为承包或租赁草场而支付的费用。实际生活中,有的地区承包费范围比较广泛,还包括收取的其它费用,在核算分摊时应将这些费用扣除,并相应计入有关项目之中。没有使用承包草场的品种不要分摊承包费。
  2.管理费:指牧户支付的村干部报酬和管理方面的开支等。
  3.销售费:指为销售商品所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装卸 费、差旅费和广告费等。销售用工按当地工价折算计入销售费用。
  4.财务费: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十三)税金。指牧户缴纳的各种牧业税、销售税、屠宰税等。多品种共同承担的税金,按产值或饲养数量分摊。不纳税的产品不要分摊税金。
  税金=调查畜群分摊的税金总额÷期初存栏数量×100
  (十四)含税成本=饲养成本+期间费用+税金
  (十五)净产值=产值合计-物质费用
  (十六)减税纯收益=产值合计+其它收入-含税成本
  (十七)成本纯收益率=减税纯收益÷含税成本×100%
  (十八)每50公斤产品畜(活重)平均出售价=产品畜产值÷产品畜数量÷平均活重×50
  (十九)每50公斤产品畜(活重)含税成本=产品畜产值÷产值合计×含税成本÷产品畜数量÷平均活重×50
  (二十)每50公斤毛(绒)平均出售价=毛(绒)产值÷毛绒产量×50
  (二十一)每50公斤毛(绒)含税成本=毛(绒)产值÷产值合计×含税成本÷毛(绒)产量×50
  (二十二)每头产品畜(活重)平均出售价=产品畜产值÷产品畜数量
  (二十三)每头产品畜(活重)含税成本=产品畜产值÷产值合计×含税成本÷产品畜数量
  (二十四)每劳动日净产值=净产值÷用工数量
  (二十五)每百只有栏畜成本外支出:指不能计入含税成本(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和税金)的各种费用。每百只存栏畜成本外支出包括村提留费(扣除管理费)、乡统筹费和其它成本外支出。属于各业共同承担的,先按产值比重在各业分摊,畜牧业应分摊部分按饲养数量或产值分摊具体计算办法同种植业"每亩成本外支出"。
  1.村提留费。村提留费包括公益金、公积金和村级管理费三项,其中村级管理费指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的开支,已计入期间费用,应当从"村提留费"中扣除,不要重复计算。公积金指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的开支。公益金指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它集体福利事业的开支。
  2.乡统筹费。指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以及五保户供养等民办公助事业的开支。
  3.其它成本外支出。指提留、统筹之外的不能计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二十六)全年人均成本外支出=调查期内每户成本外总支出÷每户常住人口数。
  (二十七)畜群雇工天数和畜群雇工支出。雇工天数按畜群实际雇工天数计算,雇工支出包括支付给雇工的工资和合理的饮食费。
  (二十八)人均养羊数量=每户养羊数量÷每户常住人口数。
  (二十九)人均养牛数量=每户养牛数量÷每户常住人口数。
  (三十)市场皮张单价:按调查时当地市场平均单价填报。
  (三十一)尾数处理:各项数值均取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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