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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的通知

1998/9/18 16:22:56

计价检[1998]1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长期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注重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树立了较好的社会形象,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不同程序地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加强价…

计价检[1998]17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长期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注重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树立了较好的社会形象,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不同程序地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确保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罚没款指标。
  三、物价检查所和价格事务所不得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把价格监督检查和咨询服务相混淆,禁止借检查之机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指定的价格事务所的服务,变相收取咨询服务费。
  四、价格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禁止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财物、旅游邀请和高消费娱乐。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定的办案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审理价格违法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要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六、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定性处理必须坚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
  七、严禁违反规定减免违法所得和罚款。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本通知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其中以“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为重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卷的制作和管理;投诉和举报受理;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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