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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积极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

2010/5/20 11:23:35

住房作为广大群众生活中的特殊重要商品,其价格直接关系到每位购房者的切身利益。针对近年来楼盘销售矛盾纠纷多、购房者抱怨多、部分开发商不明码标价以及价外搭车收费现象频繁发生等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积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价格监管,在指导和规范房地产行业价…

       住房作为广大群众生活中的特殊重要商品,其价格直接关系到每位购房者的切身利益。针对近年来楼盘销售矛盾纠纷多、购房者抱怨多、部分开发商不明码标价以及价外搭车收费现象频繁发生等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积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价格监管,在指导和规范房地产行业价格行为的同时,维护了广大群众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方好评。

  一、推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促进房价公开透明

  包头市发展改革委在《关于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商品房价格要严格实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

  “一价清”是指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必须包含在房价中,不得在房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售房契约向购房者交付质价相符的住房。与新建住房配套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以及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成本,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包头市发展改革委要求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将包括单元、室号、房屋高度、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计价单位、房屋总价以及销售状态等十余项内容,清晰地标示在明码标价牌(表)上,同时要印制“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以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管部门办理预(销)售许可证前,必须将明码标价牌(表)的内容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监制备案,未经监制不得发布预售广告和对外销售,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都不得收取。这样,购房者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到哪些费用是含在房价之中不允许再收取的,哪些费用是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代谁收的,做到了明明白白放心消费。

  二、实行基准价格申报制度,确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合理

  早在2004年,包头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房产管理局就联合下发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基准价格申报制度。《细则》规定,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定价申请后,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未按规定申报或价格未经核定,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也不予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2005年,包头市发展改革委在有关文件中进一步强调,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一批一价,开发商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前,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制定的原则和成本构成规定测算价格水平,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审核批准。

  2008年,包头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再次强调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开发企业必须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严格执行基准价格申报制度。所申报的价格获得批准,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销售。

  经过连续几年的规范与治理,包头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对相关价格政策的了解程度明显提高,执行基准价格申报制度和明码标价的情况总体良好。

  三、注重政策宣传主动服务,帮助企业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在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价格监管的同时,包头市十分重视价格公共服务,主动上门送价格政策、信息,了解企业诉求,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价格行为。

  2009年4月,包头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协同市价格协会举办了第一期房地产价格政策培训班,对全市63家房地产企业的82名物价员(收费员)进行培训,详细讲解了价格法规、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审批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等内容,对房地产行业明码标价牌和价目表的内容、样式都做了详尽的说明和规范,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相关文件和资料。2010年5月,举办了第二期房地产价格政策培训班,40余家房地产企业的业务经理及物价员参加。培训班邀请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相关负责人员和专家学者,就《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屋销售价格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企业物价员职责等内容进行讲解,受到企业普遍欢迎,在工作中真正实现了监管与服务并重,以服务促监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包头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早在2005年和2006年就对市内60余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对其中没有申报基准价格以及超出批复价格销售的20多家企业进行了处罚,规范了当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的价格行为。从2008年4月开始,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一价清”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多收费用责令清退。2010年4月,包头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组织开展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专项调研和检查,重点对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价格,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定价成本,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利用虚置成本、短缺面积进行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清退违法收取的房价款1000万元,受到购房者广泛赞誉。

  为了加大执法力度,包头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与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形成联动,凡是违法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一律停批或缓批待建项目,促使这些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销售。对以各种理由推脱和不接受、不配合检查的开发企业,在下达检查通知书或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包头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请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现场公证。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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