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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2015/1/20 16:56:04

按: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市政府公布了《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渝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

       按: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市政府公布了《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渝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联合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取得同种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再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价格。我市按照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成本监审工作,形成严格的成本监审工作规范。近年来,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开展对有线数字电视、居民燃气、居民用自来水、出租汽车等商品或服务的成本监审工作,为政府依法科学制定价格、实施重大价格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但在成本监审工作实践中,依然存在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行为不够规范,成本监审范围不够明确,经营者权利义务不明晰等方面的问题。针对我市成本监审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充实管理措施,以促进价格主管部门规范成本监审行为,督促经营者积极配合政府制定价格工作,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成本监审目录
       价格法要求所有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都应当进行成本调查。而成本监审作为程序和技术要求更高的一种成本调查方式,只是选取政府制定价格的部分商品和服务开展成本监审工作。为了防止纳入成本监审范围的商品和服务的随意性,《办法》规定了目录管理制度,提出了制定成本监审目录的依据和原则;规定了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同时列入成本监审目录;要求成本监审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同时明确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二)成本监审程序
       严格规范成本监审程序,有利于规范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行为,也有利于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办法》从七个方面对成本监审程序作出了规定:一是要求监审前应当开展前期调查;二是规定应当向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三是规定补正报送成本资料的情形、时限等内容;四是规范对经营者成本资料的审核内容;五是明确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和支出;六是规定应当向经营者出具定价成本审核意见书,并应对其提出的异议进行书面答复;七是根据核定的定价成本制作成本监审报告。
      (三)经营者义务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需要经营者的支持和配合,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经营者自身财务核算的规范性、提供资料尤其是如实提供资料的主动性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因此《办法》对经营者的配合义务及法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要求如实提交成本资料;二是经营者应当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准确记录、分别核算;三是对上述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四)成本监审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成本监审行为,避免给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办法》还对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一是明确了工作职权边界;二是规定了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三是规定不得向经营者收取费用;四是对价格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咨询途径
       广大市民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物价局网站查询,或者通过电话进行咨询(023-67512762 023-67512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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