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价药消失的关键因素:药企中标不供货
日前,辽宁省卫计委36个中标药品开展了进一步调查,发布了药品短缺预警预报,因坚称不能按中标价及时足额供货,5家药企被警告。药企的这种行为,对廉价药消失起到关键的助推作用。
导致药品短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药企责任意识不强、诚信缺失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主要体现在,药企在药品招投标过程中,虽然中标,却不及时足额供货,或者不按中标价供货,而是违规擅自涨价。这样一来,不仅中标价形同虚设,而且导致廉价药退出市场等严重后果。
药品招投标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药企一旦中标,就与药品采购方形成了某种契约关系,药企不仅获得了生产经营中标药品的权利,也要承担按中标价供货的义务和责任。然而,现实中,药企不严肃对待药品招标的现象十分突出,存在通过大幅压低部分药品价格的方式中标,在获取一组药品的供货权后,再选择性地履行契约,生产和供应利润丰厚的高价药品,对于廉价药则不愿及时足额供应,甚至干脆停产断供。
廉价药成了少数药企获取生产经营其它药品的工具,招投标过程中的非理性压价行为,既破坏了药品招投标规则,又破坏了药价市场定价机制,使合适的价格无法产生,真正愿意生产这类药的企业,反而因报价较理性而无法中标,最终不得不放弃这个市场。药品招标投原本是为了解决药品供应问题,结果却导致廉价药加快消失,出现“招标死”等现象。
既然药企压价投标,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好处占尽,代价却由社会承担,即使因此出现亏损,也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中标不供货,属于违约行为,药品采购方应根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仅警告远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但加大追责的前提是,药品采购合同中要明确违约追责条款。只有对中标不供货行为依照约定给予惩罚,方能避免非理性压价,市场的作用方能得以发挥,药品短缺、廉价药消失的直接原因才有望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