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格异动综合调控的科学决策机制
随着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不断深化,价格在逐渐恢复其作为反映市场供求信息晴雨表功能作用的同时,对某些事态发展变化影响产生的感应与干扰也必将日益敏锐,由此导致的部份商品价格,甚至社会价格总水平呈现出异乎寻常的、激烈的、不确定变动趋势的所谓价格异动事件,无论是从产生的频度或者影响范围都正日益凸显其复杂多变性。
虽然十年前《价格法》正式颁布与实施时,就已前瞻性地确立了应对价格异动机制,为必要时实现价格预期调控提供了法律性依据。但是随着形势发展要求与人们认识水平不断深化,对于建立和健全价格异动应急反应体系与规划,特别是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形成价格异动应急机制的快速协调与沟通机制,激励与责任机制,必将引发人们更深入的探讨与思考。
一、正确把握市场异动发展演化的因果链条,科学、合理运用综合价格调控措施。
尽管市场价格异动往往表现为来势猛、扩散快、涉及面广,波及千家万户这一共性特征,但究其产生的成因却又是纷繁复杂的:需求因素、成本因素、结构因素、国际因素,包括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甚至流言、谣传等等现象都有可能成为诱发价格异动的成因,具有一果多因、同果异因的特征。
建立科学、完善的价格异动调控机制,首先要求我们必须善于对各种异动事件发生的原因、结果及其关系进行比较客观、全面的探讨,准确地把握价格异动现象发展变化的因果链条,真正作到对症下药,因势利导地选择、适用后续的综合应对措施。基于这样的目的,同时也为更便于分析和比较,本文将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价格异动事件,根据其因果联系,通过归纳和划分为二大类,即因偶发或临时性因素引发的价格异动,和主要因成本推动引发的价格异动,分别进行分析。
目前,对市场商品价格出现异动状态,政府采取必要的干预和调控措施,主要是依据《价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采取二种方法进行适度干预: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台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二是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份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份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针对2003年“非典”出现的情况,国家发改委还颁布了政府规章《非常时期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虽然对政府干预的条件、程序和方法等制定了一些依据与措施,但在实践中,仍然引起了一些人的不同理解和认识,突出表现在:
普遍认为对于“价格异动”的实体认定,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即究竟达到何种情况或者程度上的要求,才够得上适应采取非常时期价格干预措施的条件?例如“非典”抢购风潮之后,理论界就曾对政府是否应当实施和如何实施干预措施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理解与认识。
首先,对于上述问题必须明确的一点是:通过法律授权,允许政府在非常时期对价格异动事件实施适度干预是政府更好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府应对和化解公共危机能力,确保人民生活安全和经济稳定的必要措施,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的通行作法,这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是我们还必须充分地认识到,希望通过制定一部能够具体地、并且包罗万象地指导人们对各种变幻莫测、形形色色的价格异动事件,应当做什么,和如何做什么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尽管法律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预测性的特征,但是充其量也只能为一般的行为和规范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评价模式和标准。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相对确定性的法律规范尚无法十分明确和充分的时候,更必须学会针对具体情况,采用具体分析的办法,特别是要通过正确认识价格异动现象发展、变化的内在原因,正确把握价格异动现象发展变化的因果关系,采取具体、适当的方法与措施,有效地处置价格异动事件。
一般而言,对于因偶发或临时性等非市场因素引发的价格异动现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就应当果断迅速地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予以坚决的制止。例如那种认为放任市场机制这一只“看不见的手”,就可以自动化解类似“非典”期间价格危机的说法,笔者认为是站不住脚的。当然,应当客观地讲,当处于社会总供求相对匀衡状态之下,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遵循比较理性原则,在效用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的相互博弈过程中,各自产生购买和生产与销售的正常决策。这时,市场的确会以它内在机制维系其健康运行。但是,当处于价格异动背景下,市场本身的自发性、盲目性、资本的逐利性及其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影响市场负面因素将得到进一步放大,特别是某些商品处于短缺,供求失衡状态下,由于这时的生产者及经营者大都处于十分有利状态,而受商人天生逐利本性驱使,会迅速催生出一些不法经营行为,包括投机取巧、倒买倒卖、哄抬物价甚至制假贩假等等负面、非理性的市场外溢现象。(例如,“非典”期间白醋及板蓝根瞬间被炒至天价,就是一例证。)这时,调整社会道德秩序,把自由竞争限制在严格的“正义的许可范围”之内,就更加凸显其迫切的必要性。
仍以“非典”期间引发的价格异动事件为例,正是由于部份厂商在经济利益诱惑与驱动之下,在制造成本和流通成本都没有提高的情况下,为了追逐和牟取暴利,不断抬高部份商品价格,加剧了社会恐慌心理蔓延,冲击了社会正常、安定的秩序。如果此时政府对这些不法行为听之任之,坐视不见,那么这不但与现代法治对市场经济自主、平等、诚信等属性实行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的意志体现背道而驰,也是与新时期加快建设公平、有序正常经济运行环境,构造正义、和谐社会目标,甚至与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相违背的。
对于主要因成本推动而引发的价格异动现象如何采取价格调控?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但是,作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首先一定要察微知著,审时度势地了解引发价格异动现象的内在本质根源及其前因后果,通过全面、正确地分析、预测未来价格异动状态可能演化的规模、形式、强度以及采取相关措施之后,可能出现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判断,然后根据异动事件的不同性质与特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包括舆论宣传引导、政治思想工作等等手段,科学、合理、准确地提出解决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例如,对于因自然或外部环境变化产生的初级基础产品供给短缺而引发的价格异动,我们认为,这时疏导工作比起堵截工作就要来得重要的多,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利用价格杠杆这一调节器作用,不间断地主动疏导矛盾,化解矛盾;应当允许生产、经营者通过循序渐进,甚至化整为零的方式合理地转嫁生产成本,以化解不断积聚的价格矛盾与风险。反之,如果这时不加分析地采取简单、武断的堵截方式,一刀切地实行价格管制,反倒有可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供需失衡、激化矛盾、引发事态进一步扩大、升级,甚至加剧价格异动事件的演化,这是需要我们引起警惕的。
必须着重指出,无论是在何种价格异动情况之下,都要特别强调,并且坚持不懈地加大对囤积居奇与价格联盟现象的打击力度。这是因为,当部份商品,特别是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商品处于供求失衡状态时,对于那些比较“精明”的商人来讲,都会不难发现,只要通过囤积基础原料,进行倒买倒卖,甚至不必通过生产环节,同样可以十分轻松地坐享厚利。而一旦生产、经营者形成垄断,或者生产经营者达成某种联盟与默契时,将会使情况更趋于复杂,甚至恶化。因为他们不但可以通过联盟滥用市场优势操纵市场,肆意抬高价格,还可以通过协议故意减少生产、促使供需矛盾在更长的时期内趋于激化,以使他们能够更长久、持续地牟取非法暴利。因此,在出现价格异动现象时,政府都必须坚持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快生产流转,以有效、迅速地缓解供需矛盾。
二、适应新时期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要求,依法完善与规范价格调控机制。
由于坚持不懈地市场化取向改革取得了巨大成效,使我国社会总供求平衡关系产生了重大的逆转,经济总量关系完全实现了由短缺经济向整体供过于求的方面转变。但另一方面也正慢慢地积聚了日益扩大的系统性风险。例如,普遍地人们货币收入增加,相应地需求推动也在不断地增加,消费结构的变化和消费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化的要求也日益突出。如果供给结构和供给质量不相匹配和适应,不仅会影响消费品的结构平衡,还将可能影响到总量平衡。
而伴随着经济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我国在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联系更趋紧密的同时,受国外价格波动干扰与影响度也日益扩大。一旦国外资源性等初级产品价格发生波动,对国内生产成本的压力也将趋于明显,并将迅速对供求结构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则是随着我国出口依存度提高,从而带来的外汇储备过剩,流动性过剩可能引发的金融资本的大规模炒买炒卖行为,也会直接推动价格的异常波动。
特别是现代市场体系构成的本质与特征,更是决定了各类市场相互之间,尤其是资金价格,劳动力价格等要素市场的联系必将更趋于紧密;事实也是,随着我国新一轮的所谓高增长与高价格发展时期的到来,以劳动力价格、资源类价格、资金价格等成本推动型的价格上涨特征正日益显现。因此,在成本推动和需求拉动的双重压力之下,随时都有可能对现实的物价形势产生重大的影响。而面临着这些新情况、新特征,十年前颁布并实施的《价格法》所设定的价格调控措施显然已逐渐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要求,其调控手段也会日益暴露其绠短汲深的尴尬局面。因此,应从立法上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价格调控机制。
针对以上情况,最近有些专家学者指出“必须着眼于各种价格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把价格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认识与解决。”并且要“对现有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功能再造,负责综合协调、运用各种政府资源和经济杠杆进行跨部门、超经济的战略调控。”这一建议无疑是十分中肯和及时的。但就目前形势而言,我门只能更加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协调与上级政府及其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调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资源,通过联合制定,多种相关措施综合应对,群策群力,以有效形成应对价格异动的科学调控。
2、协同相关部门,继续强化和健全地方应急物资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促进相关商品正常生产与流通,以迅速平抑市场供求状况。
3、密切注视所在地事态发展变化趋势,必要时会同有关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及时制定相关商品的供给保证制度。特别是要通过采取必要措施,认真制定供给规划,保证粮食、燃料等老百姓日常必需用品及基础产品的供应,避免后续供应断档,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出现。
4、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对各种倾向性、苗头性违法行为的监管,特别是要注意引导和敦促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和履行市场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真正作到奉法守纪。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及时通过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强化对各种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变相涨价,以及各种不执行价格干预、紧急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在现有法律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价格调控措施的快速反应机制。
许多同志认为,尽管现行法律规定了应急状态下采取价格干预和紧急措施条款,但是在程序设计的操作性方面存在着一定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不利于适应各种具体事件,特别是应急状态下的紧急处置。
例如“非典”期间,虽然许多地方的政府主管部门在第一时间都曾考虑过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但必须履行的层层报批手续,延误了采取紧急状态措施的最佳时机,以至引发社会公众对此广泛质疑与不满。事件过后,二种不同意见也跃然报端。一是认为“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之一般性相抵触的行为,按照这种说法,某省会城市物价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及时出台对市场调节价的白醋等商品的价格干预措施,应当得到肯定”。但是,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任何行政机关的紧急权力都应当由法律赋予和确认,即严格的程序法定原则,即便是行政主体在运用自由裁量程序进行行政管理,也应确保其所选择适用的程序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按照这种说法,该物价局的作法理所当然地应当遭到谴责。
当然,对于已经时过境迁的今天,仍然要求对上述二种意见进行一番对错的评判,似乎已无多大必要。但关键问题还是要透过上述二种意见,来衡量现行法律干预措施及其程序设计是否合乎当前形势发展要求,并且与明确、快速、高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立法要求是否相互匹配和相互适应?
由于公共行政事务的履行涉及诸多国家、社会公益,特别是在具备紧急性情况之下,这就不但要求行政行为不仅要具备公正、合理和准确,而且在相当程度上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效率要求,尤其是随着通讯信息、电子商务、现代交通、现代物流的迅猛发展,都将促使各种交易行为变得更加快捷与便利,这对亟需迅速解决的各类价格突发事件,尽快实现行政目标,更是一种挑战与考验。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以保障行政行为迅速、及时地顺利运行,应当是我们今后制定和完善价格行政程序应予以重点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已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按照上述规定,基层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是具备一定工作独立性与主动性的,这对快速处理各种纷繁复杂,千差万别的突发事件显然是有利的。因此,我们认为,对现行价格法也有必要参照应对法作类似相应的修改。将应对商品价格出现异动状态,政府采取必要干预和强制措施的权利放到县一级人民政府,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环节和手续,排除行政管理障碍,有效地提高行政管理各个环节的运转速度。
当然,在赋予其相应权利与责任的同时,上级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下级部门各种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以确保其所选择适用的法律程序符合市场经济法制原则。特别是对于地方政府滥用干预和强制措施,变相限制市场竞争行为,或者擅自将干预和强制措施转化成变相审批许可行为的,都应予以及时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重视价格异动综合应急反应体系的规划与建设。
应对与处置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价格异动现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科学优化和综合运用各种价格异动应急措施,以充分调动价格异动应急工作能力,提高应急水平。因此,在现有应急反应体系基础上,必须不断加以总结与创新,科学规划与统筹。
一般认为,完善的综合应急反应体系除了紧急处置机制之外,主要还应包括价格预测预警机制,完善的商品储备与维护正常商品生产、流通机制,以及善后的价格评估、价格调节补偿等各种综合应急机制及其运行规范的总和。
1、充分发挥价格监测及其预测预警机制作用。对价格异动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是及时作好应急准备,有效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一个极其重要环节。因此,在坚持实施日常价格监测监控的基础上,还要特别强化在特定条件或某些非常情况之下,根据市场具体实际与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2、善于捕获各种市场异动的先兆信息及其迹象,对未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事态演化及时发出正确预警,以提高政府实施应对价格异动工作预案的准确性与时效性。预测预警的内容应当尽可能详尽地报告有关价格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价格波动的重要商品与服务的具体品种,价格变化幅度,发生时间,涉及区域范围等。为提高政府的预见能力,实施正确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3、强化与上、下级及其毗邻地区价格监测部门的联系。此外,还应主动与其它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多途径、广泛地收集各种信息来源,开展综合分析与研究,尽可能比较全面客观地掌握价格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对已发生的价格异动诱发因素及其内在真实的原因,能有一个比较清醒认识。
4、在监测基础上,积极开展调研,对价格异动可能对当地价格总水平的影响与反应,及其可能的变化发展趋势,包括可能对相关产品价格或其它下游产品价格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与传导情况,产生比较科学、客观的判断,提出切合实际的关于调控市场、平抑价格波动的有效措施与意见.
5、有针对性地配合采取行政、法律等措施,如对非常时期必需品的价格实施临时性限价,对相关商品的流通、销售环节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之外,最主要的还是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克服各种瓶颈性制约因素,以切实改善供求关系失衡。包括提高紧缺商品的采购运输与储备能力,对相关生产厂商的优先生产特惠,生产资料的优先配置,原料与产品的运输通关与费用的优惠等措施。
6、继续探索和健全价格调节、补偿基金及其它补偿性政策在价格异动时期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及其善后的恢复、调节作用。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调节基金等。当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候,价格调节基金作为专项补偿基金,在平抑市场价格,用于促进商品流通,平衡供求,支持经营者生产与流通等方面,已经逐渐发挥其特有作用。通过几年来的实践总结,我们认为今后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作用仍将为:一是通过扶持相关商品生产,包括对所调控商品生产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直接对生产者的产品收购奖励或补贴,激励生产者更快地扩大生产规模,以迅速缓和市场供求矛盾。二是直接通过对流通企业的政策性差价补贴,平抑市场价格。三是用于灾后重建的生产、流通基地建设补贴。四是直接对困难居民在价格异动时期实施临时货币补贴等等。
当然,由于目前全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仍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特别是资金的使用尚不够规范,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同时,为了适应今后应对价格异动的形势发展要求,在积极健全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与使用之外,还应积极探索其它的资金调节、补偿机制,例如探讨采用激励性的税费减免政策,以鼓励生产厂商在非常时期主动配合政府控制价格,增加供给,再如通过扩大基金征收渠道和范围,加以完善;广开财源,包括有条件地区的财政资金直接投入等,以保证价格异动时期及其灾后的应急性资金能及时到位。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其它信息公开披露渠道在化解价格异动危机的作用。
由于市场价格异动产生的成因多样化,往往来势猛、扩散快、涉及面广,影响到千家万户,对社会形成的震撼力与冲击力都比较强烈。此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进步,各种信息传播渠道来源广泛,而各种信息的传播都有可能对现实产生多种正、负面反馈作用,加剧人心浮动,这显然会进一步激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产生。这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地依托和发挥新闻媒体及其它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开、客观、真实地正面反映,就更加突出其重要性与紧迫性。因为,只有通过引导人们正确判断事态发展趋势,真实地了解客观变化情况,才更有利于及时消除人们负面的心理预期影响,缓解社会的过度恐慌情绪,从而减少群众中非理性的、盲目跟风抢购行为。
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发布机制的主渠道作用,确保信息沟通联系的及时性与权威性,达到有效控制社会其它公共媒体及信息传播工具的导向性,防止负面信息可能引发的社会公众恐慌心理形成。仍以“非典”案例为例,正是因为当时某些地方政府信息披露的“缺位”、或者“慢半拍”的现象,甚至采用缩小、隐瞒事实真相的报道,影响了政府公信力,才更进一步地诱发出那些夸大事态现象的流言和谣言的迅速传播。因此,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加政府信息披露及时性,有效地搭建政府对公民在有关信息的互动回应机制,也是提高政府综合反应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次是要注意及时通过信息发布工作,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矫正因市场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市场价格扭曲现象,增强市场透明度,减少市场盲动,消除错误信息对市场的干扰。研究表明,在客观现实模糊,包括某些传闻未能得到明确证实的情景下,最容易导致人们盲目跟风行为。例如“非典”时期白醋与板蓝根的抢购事件,起因也就是在情况不明朗、信息披露不完善的情况之下,在种种夸大其词的信息传闻和各种主观猜测、臆断的诱导下,纷纷加入了盲目抢购行为,引发了价格快速上涨。如果当时政府有关部门能够迅速地协调与沟通,如通过邀请有关的权威医学专家,准确、全面、客观地发布信息,对白醋与板蓝根等被夸大了的使用效能予以及时澄清,再配合其它的市场整顿措施,相信抢购行为是能在更短时间内得到遏制的。
总之,我们要不断地加强价格异动时期的行为对策研究,完善调控措施,包括通过科学的舆论导向,帮助人们从错综复杂的现象中,认识事件发生的本质,以提高应急管理水平,更加理性地克服价格异动引发的种种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