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策法规

江苏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

       2015年8月,江苏省物价局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出台了《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全面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改革意见是在对镇江市和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进行持续评估、对省属医院和南京、苏州进行模拟测算基础上研究制定的。改革意见在定价机制、项目规范和制度建设等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放开和下放近400项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了34项已经形成市场竞争或社会化服务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医院自主制定价格,涉及精神心理卫生、中医综合、辅助生殖技术和美容(保健)性质的项目。同时明确城市三级公立医院单间、套间病房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备案制。此外,还将病房床位费、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类、物理治疗与康复类、中医诊疗类(不含中医综合)等325个项目定价权下放到市,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中医事业发展。

  二、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机制。在按项目成本定价基础上,试行按维持公立医院合理业务收入的目标价格定价机制,重点扶持精神、儿童、传染、康复等专科项目,有效控制公立医院次均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具体包括:对体现医疗技术和医护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目标价格定价,降低部分检验项目和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疏导价格结构性矛盾,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和中医事业发展。为控制改革风险,明确规定对涉及特殊群体的医疗服务价格暂不调整,包括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约占全部项目的30%。

  三、优化简化医疗服务项目。将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项目纳入诊察费,不再另行单设。不再区分病房等级,按每间病房的床位数定价。取消螺旋CT超层费、透射显象衰减校正加收、使用回旋加速器、心理干预等15个项目。停止无陪护理试点,取消Ⅰ级无陪护理、Ⅱ级无陪护理、Ⅲ级无陪护理、心理干预、家庭式陪伴待产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取消项目的有关服务内容与现行的相关项目归并。

  四、建立完善各项制度。一是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监管体系,包括建立合理的医药价格监测制度、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公立医院内部价格管理等。二是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的医疗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测算办法和有关费用考核指标体系,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三是建立检验检查价格专项动态管理制度,建立人均检验检查费用增长与检验检查项目价格调整联动机制,控制检验检查费用不合理增长。